骂人者,拘留!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广州天河公安的一则《情况通报》,很是解气,爽心。
【情况通报】广州天河警方针对近日接报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后续警情迅速开展核查。现查明:8月13日17时许,陈某(女)驾驶轿车搭乘陈某某(男)在天河区龙口西路被冯某(女)驾驶租来的黑色轿车追尾(后交警认定冯某负全责),冯某当场使用“傻逼”“臭屌丝”等语言对陈某某进行侮辱,后来还发送“要你的命”“那就等下我叫人去你家”等短信威胁陈某某人身安全。针对冯某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天河警方依法对违法人员冯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警方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方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个执法环节上感受到公平正义。
细看警方这里的用词,【冯某当场使用“傻逼”“臭屌丝”等语言对陈某某进行侮辱,后来还发送“要你的命”“那就等下我叫人去你家”等短信威胁陈某某人身安全。】前者是当场公然骂人的,后者是发短信恐吓人的,警方最终认定这些言论均违反治安管理。
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人以“因言获罪”字眼来讽刺执法行为,殊不知的是言论和思想是两个概念,思想是不会定罪的,你在头脑里随便怎么想,都不会构成违法犯罪,但你表达出来,这就是行为了,无论该表达是口头表达还是书面表达(网络发表或出版)的行为,只要违法,都必须承担责任。不要拿“因言获罪”这几个字来暗戳戳、阴阳怪气地发声,那只能说给外行人听。广州警方就是好样的,你骂人,就拘你。
这事件前面的背景资料是这样的:
日前,广州一名女司机(即《情况通报》中的冯某)驾驶法拉利追尾前车马自达,随后女司机口出狂言引发热议。
这名女司机对着相撞车辆的男车主直呼“臭屌丝”,还表示如果他再录像,就把他的车砸了。
在交警开具判责通知书前,肇事女司机不停向被追尾车主发送辱骂信息。
“法拉利”、“臭屌丝”……等等鲜明对比的词,上了网络就是一波舆情。
8月19日,广州天河公安官微曾称,广州天河警方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警情开展调查。
8月20日,广州天河公安对该女子的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请注意这里是“分别处以”,可见广州天河公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的严厉和严谨。不“抓大放小”,有一个惩一个,不和稀泥。
祸从口出,不是假话、套话,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要习惯于一个错觉,看到网上一些骂人行为没被处罚便认为骂人无所谓,你感觉无所谓的地方那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公安都是广州公安而已。存在不代表合法,现象不意味合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拉利女子追尾后,大庭广众之下骂人的行为触犯的是上述第(二)项情形;嗣后发短信恐吓人家触犯的是上述第(五)项情形。广州天河公安对法拉利女子的两项行为分别予以处罚,一个是拘留,一个是罚款,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喜大普奔。
据说该女子对短信骚扰有辩解,说是因为想和对方谈一谈(私了),对方不接电话才恼火发了几个骚扰短信。笔者必须说明,此辩解毫无价值,“谈一谈”不是人家的法律义务,对方已经报警,不想和你谈,你逼着人家和你谈没道理的。短信骚扰人是事实,辩解不了的。
另外读者再看下《情况通报》中的这个表述“被冯某(女)驾驶租来的黑色轿车”,“租来的”车和处罚有没有关系?毛关系没有,为什么要把这字眼放进去?该事件中骂人者冯某开的是法拉利,被骂者开的是马自达。角色换一下,如果骂人者是马自达,被骂者是法拉利,这波舆情还起得来?呵呵。
警方用“租来的”仨字告诉网民:就是个装逼的矫情女子罢了,都洗洗散了……三个字一下子澄清和化解了舆情。《情况通报》很是高超,社会我穗哥,人狠话不多。
正如鲁迅所言:世上本没有有钱人,装得多了,便被人当成了有钱人。其实真正的有钱人基本上很低调的,很少显山露水,你们看看笔者什么时候骂过人“傻逼”“臭屌丝”的,什么时候显摆过法拉利的?古人云,吃什么补什么,缺什么摆什么,这话很是靠谱。
看到广州的这个通报,或许有些喷子内心侥幸了:还好中国的公安不都是广州公安,要不进去多少次了……对此我必须告诉喷子们:越来越多的公安已经和广州公安并驾齐驱了。举例:
案例1:2019年1月29日,景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接到某村村民李某报警称,村民吴某在大街上辱骂自己,请求处理。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吴某在同村朋友家喝完酒后步行回家,经过李某家附近时,想起了一些陈年旧账,随即就在街上辱骂李某。李某听见吴某在自家门外骂街,便出来质问,但吴某仍继续辱骂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吴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2:2019年2月4日,枣强县张秀屯镇某村村民何某的儿子身体感到不适,何某便给村医周某打电话,望其为儿子诊治。而当时周某正忙于另一件事,并没有听清电话那头的内容,也没有出诊。何某情绪激动,借着酒劲儿,在本村的村民交流微信群中公然辱骂周某,周某当时并未在意,也没有与之理论。次日,周某同村的外甥王甲、王乙却不干了,二人也借酒劲儿,在微信群内对何某进行回骂。后来何某越想越气愤,自觉“占理”的他选择了报警。
接到报案,张秀屯派出所民警随即展开调查,认定何某、王甲、王乙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枣强县公安局依法对何某、王甲、王乙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3直接上图:
案例2和案例3系在网络上骂人的案件(一个微信群里,一个微博上骂)。网络非法外之地,必须提醒。
案例4:2019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葛某报警称,其在莘县群贤堡小区,有人敲打防盗门,并在门外辱骂。
经调查,8月29日凌晨1时许,王某驾车到莘县群贤堡小区葛某租住处,其用手敲打葛某租住处的防盗门十几分钟,并在门外辱骂葛某“我是你爸爸”之类的话。
警方认为王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读者若是感兴趣的话可以上网搜搜,网上这类案例很多的,有网上骂人被拘留的,有线下骂人被拘留的,各有千秋,各有特色。不要以为骂人拘留仅广州天河一家,骂人者被拘留的还是比较多的。
市民的语言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我希望各地公安都重视起语言文明问题,对语言不文明者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决不能让言语违法者恣意妄为,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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