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式结婚”的女方亏得只剩下底裤了?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在微博上看到个“扶贫式结婚”的说法,这说法以前我似乎也见过,但这次我比较细心地看了看,先直接上个图给大家看下:
这就是“扶贫式结婚”的说法,这说法对不对,我现在探究的就是这个问题。
在“扶贫式结婚”中,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装修是女方装修的,离婚时房子还是男方的,装修是女方,装修贬值了,又带不走……所以,女方是婚姻的受害方,离婚时女方总吃亏。
笔者认为这认识是直男思维(或者直女思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首先得说,该规定并未简单粗暴地认为婚前买房方在离婚时必然成为房屋的所有权方,请注意规定中“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这里的“可以”代表倾向性,但不是必然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登记一方,也“可以”不判决归登记一方。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微妙之处。
必须旗帜鲜明地亮剑,在离婚财产分配方面女方具有法定的优势。此观点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照顾女方是离婚的共同财产处理方面的“强行性”规定。那种认为女方离婚时必然是受害方的观点是彻底错误的,无稽之谈,口无遮拦。
再谈谈女方对男方婚前买房的投入的回报。
这个问题先假定离婚时婚前房子仍然归男方所有,否则没办法讨论这个问题了。《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最重要的就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女方离婚的黄金条款。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这里还得注意一个问题,“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是指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又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后男女各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统统都属于共同财产(为数极少的AA制夫妻财产本文不述)。男年薪百万,女方天天打麻将0收入,男方的年薪百万就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用这个百万供房贷的,就叫夫妻共同还贷。
在我国的离婚制度中,男女对财产的贡献程度不是共同财产分配考虑的因素,贡献大并不能成为分配财产的优势,相反可能成为劣势。因为你赚钱能力强,机会多,所以财产处理时当酌情为赚钱能力弱、机会少的一方多考虑一点。
女方以个人财产为男方婚前房投入装修款的,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同样适用。很多人所担心的“装修贬值,女方吃亏”的说法是是不靠谱的,你傻,不代表法官也和你一样傻。
你傻是因为你认为离婚时装修款是按照残值考虑,如果按照残值考虑,女方花20万装修,过了10年,残值基本上接近于0,等于说女方当初投资20万,最后打水漂了,房子给了男方,女方啥也没有。如果法官这样考虑,那只能说这是脑残,而脑残是当不了法官的。
对装修款,法官正确的裁判思路是按照当初20万作为买房考虑的,为什么这样考虑呢?如果女方没花20万装修,那男方就得花20万装修;现在女方帮男方省了20万装修款,等于就是给男方腾挪出20万买房款了,所以合理的计算是将20万作为投资款来考虑补偿的。如果男方买房和女方装修之间有较长的间隔期,这个间隔期也得有所考虑,否则在房价攀升的情况下,对男方也很不公平了。
离婚时男方拿回自己的房,必须合理补偿女方当初为该房的投入(包括装修款),这才是正确的姿势,不存在谁为谁“扶贫”的问题。
“扶贫式结婚”其实是有一个心疼、心酸的背景条件的,那就是房价攀升,而装修贬值。如果离开这一背景条件,房价跌跌不停,拳师们还惦记“扶贫式结婚”这说法吗?我相信到那时她们就脚底抹油了:你买房亏了,关我屁事,又不是我买的房,哼!!
所以,真正祛除“扶贫式结婚”谬误的良方是——房住不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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