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妻”,网络造谣,刑事拘留,案例来了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有两则新闻引起我的关注,一则是:
近日,武汉女子卢某在小区32楼坠楼轻生身亡引发关注。11月20日,卢某家属以卢某被辱骂、殴打向辖区警方报案。23日,@新京报我们视频 从狮子山街派出所获悉,警方以卢某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件。卢某家属表示,卢某轻生前曾遭到遛狗不牵绳的数名中老年业主多次围堵侮辱。
针对这起极端爱狗人士欺辱卢某的事件,此前21日,我曾经发过一个微博,建议警方从寻衅滋事考虑,如今果不其然,真的是英雄所见略同啊。
另一则新闻是关于网络造谣的一个新闻:
本是和外公的合影,却被造谣成“老夫少妻”,而且被有模有样地说成是东莞清溪镇73岁企业娶了29岁广西美女。最近,此事在舆论上引发极大关注。11月23日晚,记者获悉,涉嫌造谣的吴某飞(网名“飞哥在东莞”)已被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这次很给力,对造谣的直接刑事拘留了。刑事拘留的罪名是什么呢?比较少见的罪名。
据红星新闻,接近警方的人士透露,吴某飞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于今天(23日)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调查中。
目前涉事的吴某飞确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具体晚些时候将有通报,以官方通报为准。
此前,一年轻女子和一爷爷的合影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他们身穿白色衣服,网传他们是老夫少妻,男的是东莞73岁的东莞清溪企业家,女的是广西29岁美女,“代价”是“88万礼金+一套80万二房公寓+豪车一台”。
如今造谣“老夫少妻”的谣客涉嫌的罪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进号子里了。喜大普奔。
上面的两则新闻,第一个是寻衅滋事,第二个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是一个常见罪名,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对造谣的行为有时也以寻衅滋事处理的;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这个罪名相对而言就比较少见了,很多网民甚至都没听说过。所以我今天就造谣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事来简单唠嗑唠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距今天才6年时间,很多网民不了解这个罪名,情况很正常。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条款。
孙女和外祖父拍的合影,你造谣“老夫少妻”,还编排出礼金、公寓、豪车,显然严重诽谤侮辱了当事人,当事人报案,这种情况就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条款中的“警情”,警方对此虚假信息行为人予以刑事拘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此可见,对于造谣,不是没办法处理的问题,而是有关部门去不去处理、处理给力不给力的问题。这次为东莞警方点赞,点个大大的赞。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看,造谣在刑事层面的罪名至少有两个,一个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个是寻衅滋事罪。打击谣言完全是有法可依的,我们现在所要做的是呼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吴某飞在网络上造谣生非,极大地侵害他人名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刑事拘留,是实至名归,理所应当。希望今后其他警方也按照这样的尺度和方式对造谣者处理。
互联网上,编排个谣言,弄个大新闻,吸引眼球赚流量,很快就能赚到钱的,这是现实又残酷的套路。如果任由谣言大行其道,听之任之,最终伤害的是整个社会诚信,让那些讲诚信、不说假话的人产生了动摇——我是不是也该弄点谣言,增加增加流量?显然这样的趋势和生态是不行的。全社会必须重拳治理谣言,以维护网络的清朗环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笔者给自己拉个票,笔者正参加全国“百个网络正能量建设者”评选,迫切需要您投上宝贵一票,请助力支持,谢谢哦,投票见下图,提醒,微信扫码哦。有可能需要输验证码,请按照提示输入,非常感谢!!!
无需打赏,敬请投票,谢谢!!
谢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