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不当言论者,湖南衡阳警方给予拘留,这给上海警方出了个难题……
文|庄志明律师
一早吃藕夹子,吃第三片藕夹子时,看到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以下简称“吹老师”)的微博:
#男子群聊发表涉南京大屠杀错误言论被拘#
在网上以“质疑”的手法来否定南京大屠杀,属于寻衅滋事,违反《治安处罚法》,拘留10天。
办案机关是湖南衡阳警方,2021年12月14日,衡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通过日常网络巡查发现,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QQ 网民“刘天长”(QQ号101777XXXX)在 QQ 群内发表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等不当言论,引发网友愤怒。
经查,QQ 号101777XXXX实际使用人是刘某文(男,20岁,衡阳县石市镇观山村人)。12月16日,衡阳县公安局石市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文抓获归案。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表示反省、道歉和悔过。
鉴于刘某文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伤害了民族感情,其言论极其错误,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衡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该警情通报,人物、时间、地点,事实,处罚依据一清二楚,明明白白,标本式警情通报,很不错。
在吹老师该微博下的评论区里有这两个留言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震旦宋庚一请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那个老师也得行拘”。
我一想,网友说的话很对啊,刘某文“发表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等不当言论,引发网友愤怒。”上海震旦学院的宋庚一也是发表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等不当言论,引发网友愤怒。这二人的不当行为是一样的,一样的,一样的。
12月14日下午,宋庚一在课堂上公开发布否定1937年的南京大屠杀言论,她说道:“当年的侵华日军在南京屠杀了30万人是没有数据支持的,这个30万只是一个中国历史小说写作的一个概述。”
宋庚一的言论在网上引起一片轰动,网民们无比愤慨,可谓排山倒海的声讨。非常庆幸的是上海震旦学院,旗帜鲜明,正气凛然坚决地开除了宋一庚。上海震旦学院虽说是个职业学院,我看比那些鼻子上插根葱假充大公鸡的“名牌大学”强多了。
在违法行为上,宋一庚和刘某文是相同的。但二人也有不同:刘某文20岁,宋庚一远不止20岁;刘某文,男,宋庚一,女;刘某文,没啥文化,宋庚一,硕士,讲师,高知。
还有一个不同,我刚看到的,开除了宋庚一,网上居然有一帮人还为她“打抱不平”呢,这都什么玩意啊?刚我从网络账号“一都阿叔”微博里看到一组名单,貌似说是声援宋庚一的。
好像这几个都是体制内的呢,究竟什么情况,请网友自行分辨,我不刨根问底了,也懒得刨,没那么多时间刨,我也得搬砖挣钱吃饭啊。
笔者作为一名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律师、时评人,必须旗帜鲜明地说,法律的尺度应该保持均衡平衡,不能落差太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为质疑南京大屠杀的言论,引起网民一片愤怒的,有人抓了,有人不抓,这是不适合的。
大学里的老师其文化水平、认知能力比那个20岁的刘某文应该高多了,遵纪守法的意识应该更强,用老百姓的土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话是错的),现在不要罪加一等了,同等尺度操作总可以吧??不能因为是高知、女性就法外开恩吧。
衡阳警方已经给出明确法律依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我再追加一条,《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供参照适用。
湖南衡阳——一个县城的警方对质疑南京大屠杀的言论违法人都零容忍,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了,我相信NO1的大都市上海一定也在考虑这个问题,虽说这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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