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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转走2.5亿存款储户追责难?又是标题党!

法之剑 2022-11-27

文|绿洲猎鹰


辛苦攒下的钱存银行却被偷了,看到这样的新闻是不是很上头?今天我就看到一个#银行高管转走2.5亿存款储户追责难#的新闻,大意是说某银行高管用高息作为诱饵引诱多名储户办理大额存单,并骗取储户的身份证和密码后盗取存款,但银行却不需要担责。甭管钱多钱少,谁没在银行存点钱呢?钱在你银行丢了还不赔,有天理吗?估计没几个人看了这新闻不上头的。不过细细研究了一下报道,我觉得吧……咱还是别急着上头。

根据新闻报道梳理了一下事发经过。事情是这样的,李思等几位存款人在某银行高管梁某红的忽悠下到她工作的银行办理了大额存单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梁某红以高息为诱饵套取了储户们的账户密码和身份证原件,并用事先准备的假存单调包真存单并交给储户。之后梁某红用掉包出来的真存单和储户身份证原件通过代办客户去看的业务讲钱取出来,并转存至梁某某和同伙控制的账户。案发后,梁某红被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后以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同时被判和同伙时某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1.2亿余元。

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报道中说受害人认为“无法理解为何银行可以完全免责”,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从报道可以看出,这里的“一审判决”是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主要解决的是被告人有罪无罪,有罪的话刑罚种类和刑期,退赔被害人财物以及赔偿受害人损失等等。

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退赔”和“赔偿”的区别。所谓退赔是指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财物要物归原主,如果无法归还或者折旧等情况则要照价赔偿。

而赔偿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指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需要赔偿被害人。 

举个例子,我遭遇了抢劫,被抢去价值1000元的财物,还因为受伤产生了10000元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抢劫犯到案后除了判刑以外,需要退赔我1000元的财物以及赔偿我10000元医疗费等。开头案例中,梁某红尚未归还各被害人的1.2亿属于“犯罪取得的财物”,因此适用退赔。问题是,无论是退赔还是赔偿,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都是被告人(被告单位)自己承担,除非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这类特定状况。本案中银行显然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单位,因此无论是退赔损失还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都与之无干。

另一个问题是,梁某红到底涉嫌什么罪名?梁某红涉嫌的三个罪名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中,有争议的是盗窃罪,有被害人认为他们的存款被身为银行高管的梁某红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应该属于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大家可以简单粗暴理解为类似贪污。

但从梁某红作案手段看,她用伪造存单调换真实存单,再用事先骗取的被害人身份证原件和密码取款这一点我更倾向于符合盗窃罪。盗窃即俗称的“偷”,核心特征是秘密窃取。

但有一点,直接被窃取的对象不一定是有形的财物,也有可能是财产凭证如存单借条、无形财产如游戏装备、电子支付账户中的余额等。职务侵占中,作案人一般利用的是“职务便利”,比如会计做假账侵占单位资金这种。但从梁某红的作案过程看,她利用自己银行高管的职务身份为作案准备了条件(账户密码和身份证等),并不是直接对资金进行操作,所以我倾向于赞同法院盗窃罪的定罪。

最后一个问题,本案中银行有无赔偿责任?同一案件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往往互有联系但又有所区别,就梁某红案件来说,银行没有刑事责任是确定的,但民事责任恐怕没那么容易拜托。从报道提供的信息看,梁某红支取并转走被害人存款的过程中,银行本应起作用的一些针对现金交易的制约机制没有起到作用。并且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梁某红大量利用了职务便利,其中有无公章、业务凭证(如空白存单)保管不善方面的责任也未可知。由于细节不足,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不下定论,相信后续的民事诉讼会有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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