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黄码父女看病被警察拦,这事肿么看?
文|庄志明律师
貌似上网这么多年我从未写过关于丹东的文章,很多网友批评我,你不要老关注上海的事情,也得关注关注其他地方,这不正好,丹东的热点事件来了。
丹东,是一座英雄的城市,上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志愿军从这里“雄赳赳,气昂昂,跨过鸭绿江”,打赢了让中国人民真正站立起来的抗美援朝战争,丹东人民为此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成为闻名世界的英雄城市。
可惜的是一直到目前我从未去过丹东,我和丹东方面没发生过一笔业务,丹东没有我一个业务客户,和丹东没有任何利益上的挂钩,丹东也没有一个警察朋友。---这是文章的前言。
昨晚,网上爆出了丹东的一个热点,热到什么程度,炙手可热,关于黄码看病父女被警察阻拦的热点:
6月21日,辽宁丹东,一女子与其父亲驾车外出看病,因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被拦。女子称社区给开了证明,早上也刚刚做的核酸。民警表示黄码不能离开。交涉过程中女子倒地,其父亲上前击打民警。22日晚,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通报,涉事父女因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先后两次闯卡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女子拒不配合遵守防疫规定,下车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父上前击打民警面部。目前女子因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其父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看病、女子倒地、警察拦停,这几个关键词串起来,网上不火,天理不容。
既然新闻提到警方通报,我特意上网查了当地的《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写得非常简单,简单到一头雾水。我怀着好奇的心看了看通报下网民的评论:
对警方是一片骂声和指责,排山倒海、众口铄金。
对此,有人认为是《警情通报》写简单了,没把事情交代清楚,所以网民就开骂了。在我看来,不管当地公安如何写通报,这骂声都是免不了的。阻拦看病的人,还抓了看病的人,这些爆点一点燃,警方在网上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乌合之众》这本书有一个观点:人一到群体中,智商就严重降低,为了获得认同,个体愿意抛弃是非,用智商去换取那份让人备感安全的归属感。也就是随大流。
《乌合之众》里还有一个观点: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因为都知道法不责众。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一些平时被抑制的行为。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
所以在网上,尤其是热点事件中,一边倒的声音是常见的,肆无忌惮,无关对错。抛开事实不谈,玩的就是嗨。
不抛开事实,丹东的该事件也不复杂:持黄码看病,警察根据当地防疫政策阻拦,然后的事大家都知道了。
多年来我一直强调,遇到警察执法,必须是先服从,(不服)后投诉。在现场和警察杠,大概率要吃亏,甚至会因触犯法律被抓。
你再有理由,也得服从警察执法,后续的维权渠道多的是,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块四毛钱的挂号信到处寄,舍不得花四块四毛钱,那就各处的举报信箱发电子邮件……这些都是你维权的渠道,并且还是合法的。和警察在线下杠,那是以卵击石,自取其辱,千万不能啊,也只有本律才语重心长、苦口婆心对你们这般说。
再说,黄码不得通行是当地的防疫要求,现场的警察有权力改变这一政策?稍稍动点脑筋也不会发生这样把自己弄进去的糗事。
何况你的理由也未必靠谱,刚刚我看到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的帖子:“有人说,父女不是看病,只是去医院取药”,如果那样的话,该父女就更没有理由要求警察放他们通行了。
我细看下网传的该父女的《市内通行证明》,上面显示的通行人是女子的名字,未包括其父的名字,也即,即使社区开通行证明了,也只能放行一人,而不是两人,你车上载了两人,怎么让警察给予放行?
写文章前,我看了两遍该涉事视频,即使该父女真的去看病,也不会是急病,该父女活蹦乱跳的,精气神大得很。
必须说明下,丹东并未置黄码病人于不顾,黄码看病是有专门规定的,并非说黄码不可以出去看病:
该父女是否已按照以上规定要求出去“看病”的?答案显而易见,这个也很重要。
在这场纠纷中,有一个事我是纳闷的,视频里女子一上来就凶神恶煞、火冒三丈的,什么情况?前期执法过程中,警察有没有做到解释工作,如果真的是黄码看病,“有困难,找警察”,警察有没有做到细致周到的对接协调服务?总不能因为黄码,除了阻拦外啥也不管?我相信公安部门肯定会关注这个“前因”的,如果“前因”中有警察不到位的地方,警方应自我检讨和处理,后期警方及司法机关对袭警案件处理时也要酌情考虑。
刀不砍自己身上不觉得疼。必须认识到,目前丹东的防疫政策的严厉和警察的“不近人情”,是有原因的,据今日消息,“辽宁卫健委通报,6月22日0-24时,辽宁省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增5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均为丹东市报告。”丹东当下仍有新增无症状感染者,形势还是严峻的。敏感事件,必须结合背景来分析,离开历史和社会背景讨论分析问题就是耍流氓。
最后,笔者再次强调,遇到执法的警察,必须先服从,后举报。线下不是你和警察硬怼的战场,你玩不起;真的要怼,你也得拉到线上,依法硬怼+巧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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