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见一个逃避核酸检测的,被拘留了,这次是西安,不是上海……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西安雁塔公安的《警情通报》,兹事体大,有必要分享分享:
9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袁某(男,46岁)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经查:袁某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多次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在防疫部门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其补采核酸检测后,仍拒不遵守防疫规定进行补采。
看看,袁姓家伙经人家苦口婆心仍然不理不睬,好像核酸检测和他没关系似的。他不待见核酸检测的人员,但有人待见他呢:“其行为造成一定严重后果,影响防疫工作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雁塔分局依法对袁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袁某拒绝核酸检测的结果是行政拘留十日。笔者对这一结果的表态是,喜大普奔。昨天我谈的是上海一对夫妻拒绝核酸检测的替身做核酸,上海何时了?,今天谈西安的,不偏不倚,对冲下,否则一些上海人不高兴。
笔者之所以觉得喜大普奔是因为雁塔公安《警情通报》中的这句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规定详情见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可见,袁某拒绝核酸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西安的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西安市制定了多轮多区域核酸筛查的政策,袁某是政策中的核酸筛查对象。
非常好玩的是,我从雁塔公安的《警情通报》下看到网友的系列评论,据说袁某是一高校的老师,如属实的话,看样子又是一个吃肉砸锅的角。
不就是做个核酸检测啊,又不是做什么丢脸的事,何必要如此抵触?捅嗓子不痛不痒,占用时间也不多,如此拒绝核酸检测到底图什么?图体现你的“独立思想”?
我一直认为,对于疫情防控,我们可以有怨言,但不可有怨行。和防控政策相悖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招致疫情的产生和扩散,而一旦疫情产生和扩散,迎接你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不贷,这个于公于私都是得不偿失的——再说你也无所得啊。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所以说,遵守、执行防控部门的预防、控制措施,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看看最近几个拒绝执行防控部门预防、控制措施被拘留的案例,大庆的拒绝核酸检测案例:
青海的撕毁防控封条被拘留案例:
菏泽未按照规定居家隔离被拘留的:
以上几个案例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处罚的。
再看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违反防控政策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以上两份生效判决都认为违反疫情防控决定的行为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新冠疫情期间,按照政府部门的决定遵守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是一项法定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一旦违反防控机构的决定,拒绝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则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问题上,千万不要相信那些杠精的话,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紧急状态的情形,只能按照《宪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的紧急状态,如果你信了这些话,就彻底上当了。到时候,蹲号子的是你而不是他。
疫情3年来,我未见一个“法学家”、“法律专家”以实际行为抵制防控措施而被拘留的,他们就是口嗨口嗨而已,而你呢,付诸行动了,你说自己傻不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