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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男打一女,寻衅滋事,舍我其谁?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陕西咸阳武功县公安局@平安武功 发布警情通报: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武功县盛世美食城涉案违法行为人赵某、毛某、李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

网络大V“为有书香来”对该事件发了感慨:“看来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还是不能够取消,否则公安机关就失去了很多主动权。就拿这个案子来说,三个人殴打这个女性没有造成轻伤以上,按照其他的法律不能进行刑事拘留,最多是治安处理;但因为有了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公安机关就可以顺应网民的愤怒需要,对这三个人进行刑事拘留。这样以后公安机关的权力就大多了,对想刑事严办但又违法程度不强的人,就可以用这样的法律来处理了。”

话还真被“为有书香来”说着了,如果没有寻衅滋事罪,像这样的公共场所殴打没打出严重后果的,基本上没办法治,顶多行政拘留,有时连行政拘留都难办。

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轻伤以上才涉嫌罪。但轻伤司法机关都未必待见你。

为此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件是轻伤类,也即轻伤故意伤害在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时,可由人民法院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因为有这个自诉途径,实践中,很多的轻伤故意伤害都只能由受害人自己去维权,公安懒得理,因为受害人可以自诉,公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轻伤案件公安作为公诉案件去处理的那基本上是万不得已的,比如唐山的……但那也是寻衅……

故意伤害中的重伤情形,公安就推不掉了,那是必须的公诉案件,公安没办法推。故意伤害中的伤情不同决定了对案件侦查、办理有很大的不同。

打人看伤,那是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所以靠故意伤害罪去惩治坏人有时真的力不从心,暴力行为人没把人打成啥样,没把人打瘸,没把人打瞎,想给他们定罪很难。但这些家伙有时民愤极大,不惩处他们人民群众不满意,不高兴,不赞成。

有了寻衅滋事罪名情况就大为不同了,比如武功县盛世美食城涉案违法行为人赵某、毛某、李某三人的殴打中年女子行为,虽说没有造成严重伤情,但因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行为,且在网络上造成恶劣影响,以寻衅滋事罪办理实至名归,水到渠成。

再说一个寻衅滋事案。3月14日上海女子宋某醉酒后打代驾司机,也是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考虑,那根本没办法治,因为代驾司机“无大碍”,没伤情。以寻衅滋事罪办理就干净利索了。

按照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即可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此处“殴打他人”的身体后果在所不问,只要此殴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构成寻衅滋事罪。说实话,如今网络新媒体时代,打人的情景发上网,很容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笔者必须提醒下,网络也是公共场所哦。

寻衅滋事罪虽被一些人污名为“口袋罪”,但没有这“口袋罪”还真的不行。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如果你在公共场所没有拿凳子随意砸人的莽气,没有向女生随意袭胸的色胆,寻衅滋事罪名对你的保护要远远远远大于你被寻衅滋事罪陷害的机会,你何必为那种小概率的违法滥用而废除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不应该啊。

如果你千方百计、不撞南墙心不死地要取消寻衅滋事罪,我只能有一个大胆推测,你是一个控制不了情绪、有犯罪冲动的蛮人。对你,必须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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