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疑遭强奸因证据不足未立案自杀,“疑罪从无”来背锅?
文|庄志明律师
这是昨晚看到的一个很沉重的新闻:
据海报新闻报道:8月24日,海南文昌的程先生在网络发文称,其妻子于2023年7月15日在家里被当地一水果店老板黄某强奸,报警后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被羁押的黄某释放三天后,程先生妻子受不了刺激跳水库自杀,目前尸体仍在医院太平间。
“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这几个字非常刺眼。
据新闻:程女士(受害人女儿)说,事发后,她母亲由于害怕未敢将实情告诉家人,他们知道该事时已经是7月16日晚上。知道母亲被黄某欺负的程女士,曾给黄某打电话质问。“那个人就说没有的事情,他只是手被割到了,我母亲拿纸巾给他擦。后面他就自己说,拿3000块钱给我们补助。我就问他,不是说没欺负我妈吗?为什么要给我拿钱?后面他就挂掉电话了。”
程女士说,第二天黄某拿着一箱饮料到她家寻求和解。“到我家那里跟我爸说,拿1万块钱补助我们家。”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打算让黄某把给他们1万块钱的原因写下来,然后报警。“因为我们什么证据都没有了,我母亲也不懂法,(事后)洗完澡了,证据也不是很充足,他(黄某)也不承认发生了关系。”
该新闻下网友的评论留言是这样的:
网友的话虽刻薄,但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包括我也理解网友此刻愤怒的心情。
“头条新闻”用的话题是 #女子疑遭强奸因证据不足未立案自杀#,到了“三联生活周刊”直接用上#一男子强奸后未立案致被害人自杀# 话题了,“三联生活周刊”已爽爽快快定性“强奸”了,无冕之王,说错了反正又不要担责任。
“三联生活周刊”该帖下网友的留言,更狠,惨不忍睹,我就不上截图了。
不过笔者倒不想为公安洗啥地,这地很难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像这样控告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强奸案件,有无经过“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程序,这是我非常在意的。如未有该程序,很显然公安机关没认识到该报案属于“必要”。而现在发生的后果却又反证了这事很是重要,如果没认识到“必要”,大概率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疏忽或者不负责任。
疑罪从无这一刑事原则是必须遵守的,但须注意的是“疑罪从无”的“疑”是经有关部门充分调查、侦查基础上仍存在的“疑”,而不是无动于衷、敷衍了事下的“疑”。刑事案件如果不下功夫调查研究,任何刑事案件都有“疑”,那都不要立案,都不要追究了?
对此事件,我认为公安机关如存在尾大不掉,形式主义,未尽实实在在调查之事宜轻率作出不立案通知的,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如果存在徇私舞弊,则牢底坐穿。
网上小作文固然可恨,但也不能把所有证据缺乏的强奸控告都当小作文看待,证据缺乏你公安部门要想办法啊。如果普通受害人、控告人都能有方法,有手段将确凿的、板上钉钉的证据呈堂证供,还要你公安机关干嘛,国家还要办那么多警察大学干嘛?
好在媒体报道,“25日下午,记者致电程先生所在地海南文昌迈号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事已经由当地派出所和刑警大队介入处理,建议记者直接联系派出所或刑警大队了解相关案情。”看样子,这事正式进入程序了,希望在认真调查、审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该案件有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交代。
本文来一个精准普法,遭遇强奸怎么办,直接上普法帖:
最后希望每个强奸犯都能被绳之以法,更希望不幸遭遇强奸的人能被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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