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我为捅人的派出所所长洗地了……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一个派出所所长捅人的事件上了新闻:
“平安丰润”发布警方通报:经查,2024年1月18日,武某某因车辆被剐蹭后与对方乘车人员发生冲突。接警后,玉田县玉田镇派出所副所长王某负责调解处置。武某某因对调解结果不满,多次在网上发布视频、直播等进行反映。1月23日上午,王某、武某某在一建筑工地附近进行沟通时发生言语冲突,王某持刀将武某某扎伤,后投案自首,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察本应保护人的,这次警察打人了,哦不是打人,直接拿刀捅人了,对捅人的王所长刑事拘留那是必须的,后期对王所长严惩也是必须的。
但这一恶性事件我们必须溯源溯源,必须反思反思,如此方能亡羊补牢,下不为例。从警方通报的内容初步看出,王所长和武某某此前并非相识,也即不是仇敌。一个警察怎么和一个素不相识的老百姓干上了?
继续认真看通报:“武某某因对调解结果不满,多次在网上发布视频、直播等进行反映。”凭我多年的网络经历和经验大致可以得出结论,王所长不计后果的捅人源于此。
上网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这是好事,但网络单方信息发布时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网上有可能充斥完全有利于发布人一方的信息,监督信息缺乏公正、客观和全面,另一方对网络驾驭能力低或者是没有发声渠道,在舆论上就彻底位于下风,有苦无处说。
而现实情况很奇葩的是,不少部门,不少单位拒网、怕网,只要网上有负面声音,不论这负面声音是否客观真实,他们首要的是平息负面声音,也因此他们会抱怨甚至“怪罪”给他们“惹事”的有关人员,有时不分青红皂白要求有关人员道歉,有关人员就亚历山大了。凭我的直觉,王所长或许也是被抱怨,被“怪罪”了。
平心而论,王所长线下调解治安案件,他又怎么控制得住当事人是否上网,所以我认为本起恶性事件的关键是上网曝光的事,这是事件的导火索。武某某上网曝光的情况是否真实、客观,也会影响后期对王所长的量刑。
需要向网民普及的是,调解是公安的工作,但公安并没有义务达成调解结果,更没有义务达成一个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结果。虽说这话很残酷,但这是残酷的现实,我从法律层面来剖析剖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纠纷或者交通事故纠纷,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千万条,不唯公安这一条。
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这说明,公安机关没捆绑你必须接受调解,你觉得调解对你有利,就积极调解;你觉得调解于你不利,你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帮助,撇开公安,傍法院大腿,这不香?
一方面对公安的调解不满,一方面又不撇开公安的调解,我认为这态度不对的,也是是非不分的。本事件中“武某某因对调解结果不满,多次在网上发布视频、直播等进行反映。”既然到了如此程度,还至于再和王所长谈调解?当初甩开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得了。
目前我没看出武某某在和王所长的这次沟通过程中是否进行拍摄,如进行拍摄,我认为更是对矛盾火上浇油,最终让王所长狗急跳墙、铤而走险,也使自己遭受皮肉之苦。
笔者衷心提醒网友,在各类纠纷中如果对公安的调解不满意,无需笃定要死要活求公安调解,人挪活,树挪死,改换方向也是完全可以的,比如向法院起诉。再次普法,法院的法官也是可以调解的,昨天周末我在法院就调解了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一起造成植物人损害后果的交通事故成功调解了。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都可在法院调解,武某某却因为一个剐蹭事故逮着派出所较劲,实在是……无语了。
最后笔者强调,也是呼吁下,对武某某发布的视频和直播要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弄清楚是否客观、全面,这既是对武某某的一个负责的交代,也是对王所长的一个负责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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