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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婚姻司法解释:同居=事实婚姻?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开征求意见#话题热度不减,今晚再蹭一波热度,因时间关系只写一个点。经常看我普法文章的网友都了解,我写的普法文通俗易懂,认识800字以上的人基本上都能理解我的文章,且我写的文章就一两个点,看起来很轻松,此时灯火阑珊,你看我的文章比谈恋爱轻松快乐多了。

最高法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诚布公,广纳民意,有兴趣的网友赶紧建言献策,千万不要错过。

今晚我说只说《意见稿》中的同居:

在《意见稿》中,对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进行了析产,很多网民便认为此番最高法把同居关系作为事实婚姻考虑了,事实情况是这样吗?

我们先看看事实婚姻是啥东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简单粗俗说,1994年前“结婚”的人没拿证的,就算事实婚姻。而事实婚姻和拿证的婚姻在法律关系处理上是一样一样的,事实婚姻=婚姻,关于婚姻的处理原则对事实婚姻同等适用和有效。而同居享受不到这个法律待遇。

然后我们看同居的历史渊源。

1989年最高法便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若干意见》),在该意见里即有了关于同居关系的析产。

比如“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再比如“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再比如“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期间解除时,也存在经济帮助义务。这就叫历史。但本次的《意见稿》关于同居并无经济帮助义务,从这个方面简单看,法律不鼓励支持以同居代替婚姻。

这次最高法的《意见稿》关于同居的规定和原先《同居若干意见》一脉相承,并在这个基础上与时俱进。笔者必须说明,如今《意见稿》更是突出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区别。同居往往是白睡了,婚姻往往没白睡。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注意,这里的“各自所得”“各自所有”,体现了各人归各人原则,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1989的《同居若干意见》可没有类似规定。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同居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该规定强调了“贡献大小”,同居期间赚钱能力强的一方拿大头,赚钱能力弱的一方拿小头。1989年《同居若干规定》同样没有类似规定。

如今《意见稿》集中体现了个人的能力对同居财产的作用。这个原则和婚姻中的财产享有是根本不同的。我们来看民法典关于婚姻中夫妻财产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所得的财产均纳入共同财产,不存在同居的各自所得、各自所有的情况。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这么来的,不按照各自所得和贡献来享有财产。老公年薪百万、老婆年薪一万,这101万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中则是百万归“老公”,1万归“老婆”。

显而易见,《意见稿》中关于同居财产规定比过去的规定更敞亮了,同居就是同居,和夫妻关系不是一回事。夫妻关系具有超强的人身性,同居关系来去自由,经济上不存在捆绑性。

网上说最高法出台的《意见稿》将同居混同事实婚姻,纯粹就是扯淡,压根就不知什么是同居,什么叫事实婚姻,以及它们的历史渊源。

最后再说一点,同居过去的说法叫“非法同居”,现在没有“非法”前缀了。同居是一种男女生活状态,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特定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中的相互约束和权利义务,在同居中基本上不适用。鉴于同居的“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特点,一夜情、约炮不属于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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