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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场属于公摊吗?业主与物管怼上了......

2017-08-07 直通百姓

醒:建议使用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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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七星关区天厦翠西苑小区的业主施先生向本栏目反映,他们业主被物管告知,小区停车费用需要增加,施先生认为地下停车场属于公摊面积,物管不应用来盈利,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8月4号中午,记者来到了翠西苑小区了解相关情况,业主施先生向记者讲诉了事情的缘由。

【翠西苑小区业主 施先生】昨晚上我来缴费就晚点,后来就通知我今天早上来缴费,我去问本来大家(以前)交的是50元,50元钱的停车费、照明费,卫生费,第二天他说是要200元。

      施先生称,8月3日,部分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本来已经就停车问题达成一致:由于小区地下停车场归属问题还不明确,所以物业暂时只向业主收取50元的相关管理费,已经交费的业主可以将车辆停在地下停车场。然而正当大家准备把车子停进来时,物业方却通知还需增加150元停车费,否则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因为小区除了地下停车场外并没有可以停车的区域,为此小区业主们无法接受。

【翠西苑小区业主 赵女士】意思我们缴费的有24个人,今天我去问他们,他说是这24个人再补交150元进去,不然这50块钱就作废,不让我们车子进去。

【翠西苑小区业主 吴先生】 我就问他是什么原因,他说是他拿到天厦房开的测绘报告,经他们做多年的物业经验,就说所有的车位都不是业主的,都是施工单位的。

      采访中,一些小区业主告诉记者,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公摊面积,物业公司收取适当的卫生照明费用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向住户收停车费则不合理。

【翠西苑小区业主 施先生】这个下面是属于我们所有业主的公摊车位,收50块钱确实是为了服务,相关的费用可以,但是不能当做盈利的收。属于这1千多户业主,并不是属于哪个个人,昨天是商量得很好的50块钱,他们也答应的,也收了一部分人的,今天说涨价了就涨价了。

【翠西苑小区业主 吴先生】因为根据我们购房合同小区里面的购房上面讲明的,小区里面的共用设施它是包含了沟渠、水池、绿化,小区道路,非营业性车场车库,都属于我们的共用设施。

针对业主们反映的问题,记者随后来到了翠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了解相关情况,该物业公司聘任经理翟志雄告诉记者,因为翠西苑小区是去年12月份交房的,新小区与物业管理之间还处于磨合阶段,对于小区业主所说的地下停车场属于小区公摊面积的说法,物业公司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收取相应的费用是合理合规的。

【翠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聘任经理 翟志雄】我是8月1号到的,我是翠西公司聘请来管理这个公司的,应该是从去年12月份就开始出台的了,150的租金,50块钱的公共区域照明还有卫生,维护费用,以前业主都是交的,但大部分业主没有交,都是停在业主所谓的公共区域。现在是这样子的,业主些说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的公摊,我从天厦地产拿过来的公摊面积全部在这里,公摊就是电梯、歩梯、风井台和过道,上面根本没有车位的。


      目前,物业公司已经邀请翠西苑小区建筑公司天厦房地产公司、城投公司、社区工作人员和业主代表就此事作进一步商榷,本栏目也将持续关注。对于“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欢迎发表您的看法参与讨论。


新闻链接----央视网

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需交费,是真的吗?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内,一条信息被疯狂转载,网帖直言:“小区内停车费是不用交的!”发帖人以《物权法》为依据,言之凿凿,声称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合法。

  许多业主面对小区“车多位少”的窘境,除了练就高超的停车技术外,还得向物业支付“天价”的停车费。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内,一条信息被疯狂转载,网帖直言:“小区内停车费是不用交的!”发帖人以《物权法》为依据,言之凿凿,声称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合法。

  事实真是如此吗?业主使用小区内的停车位真不用交费吗?

  业主:停车费去哪了?

对于“是否交停车费”的争论很大,但是业主们对“停车费的去向”质疑声更大。业主们都感到疑惑:“停车费交给了物业,他们是怎么用的?钱到底花哪去了?”

  发帖人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立论。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帖人提出质疑:“既然公共用地属于业主共有,凭什么还要收费?”发帖人还进一步质问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主体合法性。“是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物业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发帖人称。

  白先生最近在沈阳某小区买了一间二手房,让他苦恼的是,小区内停车位基本售罄,他停车只能在小区周边,出入不便不说,车辆安全也难以保障。白先生说:“对于小区车位收费我没意见,可现在是收费都没有地方停车。”白先生认为,如果小区停车不收费,其他小区业主可能会乱停进来,那样更乱。

  业主李先生则不以为然,他认为:“那是物业管理不负责任,他们应该能分辨本小区和外小区的车。我们买房时都交了公摊费,在我们自己的公共用地上停车,凭啥还要收停车费?”

  对于“是否交停车费”的争论很大,但是业主们对“停车费的去向”质疑声更大。业主们都感到疑惑:“停车费交给了物业,他们是怎么用的?钱到底花哪去了?”

  物业:停车位管理需要成本

一位不肯具名的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记者:“停车位管理同样是有成本的,收取一定维护费用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对于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问题,以及物业如何支配停车费,记者连续联系了沈阳市多家物业公司,对方基本都拒绝采访,或语焉不详。

  一位不肯具名的物业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停车位管理同样是有成本的,收取一定维护费用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对于停车费的使用问题,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说:“我们的停车费,基本上是取于业主,用于业主。”

  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解释,停车费收取上来之后,物业公司将其一部分用于管理成本,如雇佣看车人员的工资支出等,另一部分主要用于小区内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这位工作人员还强调:“小区内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所有权的确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如果不实行收费管理的话,那么无车业主就会承受损失。等于是有车业主侵犯了无车业主的所有权,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公共支出,这样才体现出对全体业主的公平。”

  对于这位物业工作人员的解释,大部分业主并不信服,“停车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为啥我们看不到收支的具体明细?这些钱真的都用在业主身上了吗?”白先生质疑。

  律师:小区停车位归业主共有是曲解

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孙浩人认为,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孙律师认为,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网帖声称“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孙浩人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孙律师强调,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孙律师认为,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网帖质疑“物业公司的收费主体资格”,孙浩人律师认为有一定道理,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记者咨询沈阳市物价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综上,“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需交费”的说法是片面的,是对《物权法》的曲解。但物业公司应对停车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公布,这才是消除业主质疑的根本。

直通百姓记者:吴芳 刘曼丽 报道 综合央视网新闻

编辑: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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