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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为多分钱,毕节一男子竟向法院提供这个证件!!!

平安毕节 直通百姓 2020-08-23

近日,大方县法院在依法审理刘某某(男)诉陈某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主张其与陈某某有共同债务20余万元,并提供了“借条”1张、“收据”2张予以佐证,要求判决陈某某与其共同偿还。


刘某某的请求提出后,陈某某不予认可,反应强烈,当庭申请鉴定“借条”和“收据”真伪,刘某某拒绝鉴定。


经主审法官及陈某某仔细辨别,结合刘某某对证据形成时间前后说辞不一,在陈某某的反复质问下,面对法官的质问,“做贼心虚”的刘某某最终承认了提供伪证的事实。


该案中,为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秩序,彰显司法权威,大方县法院依法对原告刘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法律释明:

大方县法院法官表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毕节

编辑:吴芳     责编: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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