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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好友”竟是冒牌货,毕节有人被骗9千多元

直通百姓 2022-03-30

来源:金沙县人民法院


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假冒他人骗取钱财的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其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网上购买了几个微信号,并用购来的微信号随意搜索他人加为好友,通过与“好友”聊天,趁机套取“好友”的个人信息,在保存“好友”的微信头像和语音后,赵某让“好友”把他拉进“好友”所在家族群、兴趣群,进入这些群后,赵某便将自己的头像、微信名更改为该“好友”的头像和微信名,并另行加群内其他成员为好友,利用获知的信息及保存的“好友”语音冒充该“好友”,以生病、打麻将或者急需用钱等理由让他人通过微信向其转款,骗取他人钱财。



2018年3月至5月间,赵某用该方式骗取了严某、徐某等9人的钱财共计9700元,并将骗取的钱财予以挥霍。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冒充他人,虚构事实多次实施诈骗,数额达9 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利用网络多次实施诈骗,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现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了人们晒生活、联络感情、处理资金交易的重要媒介。亲朋好友间都会建一个微信群,方便大家交流情感共享信息,但在联络感情时要注重财产安全,微信好友和群内成员之间涉及资金往来时应打电话或发短信息进行核实后再转账,金额较大或条件允许时最好当面交易,以免被那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骗取财物。



编辑:吴芳    责编: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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