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毕节市发展改革委这样回应……
来源:“看见毕节”公众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网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于2018年12月13日至21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社会公众对此高度关注,积极献言献策,对我委进一步修改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12月21日,共接收到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24条,其中微信留言109条,邮箱留言5条,信件反馈2封,上门反应的1人,电话反应的8人。
现将有关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并向社会各界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体上认为《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出台十分必要且切实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认为收费标准过高的有36人,主要集中在住宅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过高的问题上,普遍认为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每月100-150元较合理的意见居多。其他的停车费收费标准不认为过高;认为收费标准过低的,暂无反馈意见;认为停车费收费标准比较合理的有11人。
二、采纳的主要意见
经梳理分析汇总,拟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有以下12个方面:
(一)要求明确写字楼、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停车费的类别和收费标准。
(二)小区停车费包月费中,是否含卫生费。
(三)加大对停车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政府出台的停车收费文件规定,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停车费的标准不能一刀切,应分类定价。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建议修改为: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住宅小区路面属业主共有,收费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同意。
(七)应该明确车辆停放损伤,丢失由谁来负责。
(八)建议政府修建公益性广场,公园的停车场,停车费设置为公益性的价格,有助于更多的车主主动依规停放,既避免交通堵塞,也可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全市的文明程度。
(九)请深入调研民意再修改,比如碧阳国际,创美世纪城等等。
(十)既然征求意见,最后就应该公布征求了哪些人的意见。
(十一)建议住宅小区收费附监督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十二)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不能就收费标准、项目协商达成一致的,不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车辆停车增加的成本进行评估或听证。
对以上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我委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时,予以采纳。
三、未采纳的主要意见
(一)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二)小区绿化率低,未到达规划要求。
(三)小区住房公摊面积不透明、不公开。
(四)房屋和停车位未验收或者未办房产证和停车位产权证就收停车费的问题。
(五)物业管理服务差。
(六)小区违章建筑无人管。
(七)小区容积率过高。
(八)房开商不退违约金和“四通费”。
(九)取缔路边临时占道停车位。
(十)把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销售。
(十一)违规取消小区路面停车位。
(十二)小区无安保措施。
(十三)停车位产权不明,业主可以拒缴停车费。
(十四)小区停车位未与业主协商确定。
(十五)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应该向小区公开,到年底结算,多余的退还给业主。
四、未采纳意见的理由及处理建议
对以上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的主要理由是:以上问题不属于《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涉及的相关内容。但对以上意见和建议我委将转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谢谢大家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8日
编辑:冷丽娟 责编: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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