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000元,在威宁发现这些行为马上举报!
来源:威宁县人民法院
威宁自治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在威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敲诈勒索周边厂矿、企业、强揽工程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
(二)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政府重点工程、新农村建设、拆迁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堵门堵路、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三)横行各类专业市场,破坏正常管理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果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五)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套路贷”等,专门从事放高利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言语威胁、变相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讨债,插手经济纠纷的“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的黑恶势力;
(六)在乡村、城效结合部、居民社区、娱乐场所等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抢”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七)操控黑导游以及引发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八)以高薪引诱招募工作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九)组织、雇佣相关人员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侵害学生安全、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一)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二)国家公职人员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涉恶腐败问题;
(十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第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的,对共同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共同举报人平均分配;
(二)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同一举报人就同一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审判机关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的,由侦办案件的机关填写《检举黑恶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经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检举黑恶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密件封存;
(四)举报人有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其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不适用本奖励办法,但构成自首、坦白或者立功、重大立功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须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举报内容是涉黑犯罪团伙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有特别重大影响,法院以涉黑犯罪团伙案件进行判决的,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
2.举报内容是涉恶犯罪集团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法院以恶势力集团案件进行判决的,给予 2万元人民币奖励;
3.举报内容是涉恶违法犯罪团伙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以恶势力案件进行判决的,给予 1万元人民币奖励;
4.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 3万元人民币奖励;
5.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给予5千元人民币奖励。
(二)不予奖励情形:
1.政法机关、纪委监察委在案件侦办、调查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3.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4.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奖励的;
7.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应予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人保护。受理举报的部门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材料等进行严格保密,信息材料全部以密件保存,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亲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泄露涉黑涉恶线索及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举报形式:
(一)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当面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单位、住址)或匿名举报(可使用化名,但必须有真实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857-6222078(县扫黑办)0857-6225110(县公安局)
2.邮箱举报地址:726767837@qq.com
3.信函举报地址:贵州省威宁自治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县委政法委办公楼内),邮编:553100
编辑:任佳丽 责编: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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