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毕节这里公布最新停车收费标准!
来源:织金县人民政府网
织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织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织发改价管〔2019〕03号
各有关部门、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及《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印发<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发改收费〔2019〕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拟对织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三类,具体分类如下:
车辆类别 | 车辆分类标准 |
小型车 | 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 |
中大型车 | 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 |
超大型车 | 10吨以上货车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及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 时 段 | |
白天(7:00—22:00) | 夜晚(22:00—7:00) |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中大型车 |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1小时之内6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3元/次.车.小时 |
超大型车 | 1小时之内8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3元/次.车.小时 | 1小时之内10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殡仪馆按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殡仪馆按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2)停放时间以车辆累计停放停车场的时间扣除15分钟(殡仪馆按扣除30分钟)计算;
(3)一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累计收费:小型车不得超过10元/车,中大型车不得超过18元/车,超大型车不得超过30元/车;
(4)政府保障性住房停车服务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占道(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 白天(7:00—22:00) | 夜晚(22:00-7: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不收费 |
注: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旅游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注: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除上述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范围如下:
类别 车型 | 最高收费标准 | |
白天(7:00—2:00) | 夜晚(22:00-7:00) |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中大型车 |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 1小时之内6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
超大型车 | 1小时之内8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6元/次.车.小时 | 1小时之内10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5元/次.车.小时 |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2)停放时间以车辆累计停放停车场的时间扣除15分钟计算;
(3)一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累计收费:小型车不得超过16元/车,中大型车不得超过32元/车,超大型车不得超过50元/车;
(4)包月停放的小型汽车室外停车场不得超过120元/车.月,室内停车场不得超过250元/车.月(含管理费),其他中大型和超大型车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5)机械升降式停车场收费标准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包月的小型汽车停车场不得超过300元/车.月。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经营者可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三)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的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其他社会车辆按照政府定价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减半收费。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政府指导价,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指已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六)除上述五项以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
(七)上述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2.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3.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4.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停放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放行前不得向驾驶人或车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不得向驾驶人或车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自行印制。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织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织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停车场名称 | |||
收费主体: | |||
定价主体: | |||
收费标准 | 计费办法 | 收费依据 | 免费停放时段 |
价格举报电话 | 12315 | ||
内部监督电话 |
说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编辑:任佳丽 责编: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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