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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金沙一恶势力14人获刑

直通百姓 2022-03-30

5月7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夏某浪、兰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到十五万不等的罚金。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夏某浪在金沙县西洛街道等地赌场向不特定个人发放高利贷,为索要高利贷借款本息,夏某浪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李某参与高利贷发放与追讨,后又纠集被告人林某、方某、李某平参与追讨债务,采用跟踪、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逼迫借款人还款,逐渐形成以夏某浪为纠集者,李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


2017年,被告人夏某浪又与被告人兰某发放高利贷,为追索债务,由被告人兰某出面纠集被告人谢某剑、饶某等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实施非法拘禁,在追讨高利贷过程中,夏某浪、兰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辱骂,又形成以被告人夏某浪、兰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谢某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


▲庭审现场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恶势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夏某浪、兰某作为该恶势力的纠集者,法院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夏某浪因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其余十三名被告人,因分别触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共计23万元,对夏某浪在金沙县某酒店持有的28%合伙份额连同产生的收益,以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金沙县人民法院

编辑:任佳丽

编审:郭 磊

监制:杨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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