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野生蚯蚓!判了!
近日,由威宁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文某电捕野生蚯蚓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及诉刘某某电捕野生蚯蚓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检察机关指控:文某于2022年4月在威宁县二塘镇组织村民电捕野生蚯蚓并收购加工销售,经鉴定,文某猎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338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945.29元。
刘某某于2022年5月至8月在威宁县雪山镇组织村民电捕野生蚯蚓并回收后加工出售,经鉴定,刘某某猎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3604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6049.47元。
图源网络
2022年12月,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文某立即停止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338.00元、生态功能损失费945.29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众赔礼道歉。诉请判令刘某某立即停止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3604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6049.47元,承担鉴定费1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电捕蚯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庭前会议中,文某及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两案最终达成调解,文某及刘某某自愿按照检察机关诉请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目前正在按规定公告中。
【检察官提醒】
蚯蚓能为土壤微生物生长繁殖创造良好条件,在土壤改良、消除公害、改善生态、促进物质循环、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生态系统工程师”。电捕野生蚯蚓是违法行为,要被追究环境侵权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对电捕野生蚯蚓说不,共同保护野生蚯蚓,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
编 辑|刘 畅
编 审|秦 恒
监 制|刘靖林
总监制|朱光伦
来 源|威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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