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子回头金不换”
刑满释放后本应洗心革面
重新做人
但仍有人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行窃
近日
一男子刑满释放后
犯罪嫌疑人韩某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于2023年11月的某一天,将自己的小轿车的车牌更换成假车牌后,与女友康某某驾车从纳雍县居仁街道沿路向老凹坝乡行驶,路过老凹坝乡某村村户门口时,将该村户门口五百斤左右的一堆煤炭盗走。距离第一次盗窃十余天后,韩某实施了第二次盗窃,其邀约好友徐某某一起去偷煤,两人驾驶挂着假牌照的小轿车来到乐治镇某村,将该村某户门口的一千斤左右的煤炭盗放在车上。于次日在沙包乡将煤炭以800元人民币卖出,钱由韩某与徐某某两人平分。又过几天后,韩某和女友开车前往龙场镇游玩,在往纳雍方向回城的路途中实施了第三次盗窃,韩某将路边某村户放置在家门口的三百斤左右的煤炭盗放在自己车上,并拉到化作乡的某个石槽中存放。日前
犯罪嫌疑人韩某因涉嫌盗窃罪
被纳雍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数额较大才能入刑,但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盗窃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历来是法律惩治的重点,特别是累犯、惯犯,应当依法严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不仅是进行了多次盗窃,更是在刑犯释放后不知悔改再次盗窃,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致富无捷径,不要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事,不构罪。要牢记,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则是犯罪。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 辑|石 佳
编 审|张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