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严禁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近期,部分单位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求职,相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
进一步保障
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8月1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两部门发布
《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
再次重申
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并就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通知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通过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
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化措施,确保本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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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新华社
编辑整理 | 莫香军
责任主编 | 刘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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