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7月3日
深圳发布
(统称四个政府规章)
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四个政府规章
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这些政府规章
将面向哪些人群?
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新旧政策之间怎么衔接?
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Q
一、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配租?
Q
二、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Q
三、收入财产限额如何划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Q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Q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Q
六、如何申请轮候和认租公共租赁住房?
在册轮候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提交认租申请。
Q
七、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监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Q
八、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册。
《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关于《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Q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
Q
二、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如何监管?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配租通告,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人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违法行为,将通过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承租人在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Q
三、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如何监管?
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提出认租申请,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存在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等方式处理。
关于《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Q
一、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哪些对象配售?
Q
二、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Q
三、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Q
四、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产权份额如何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Q
五、如何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Q
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购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整套住房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Q
七、共有产权住房如何进行封闭流转?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Q
八、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监管?
购房人在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期间,存在擅自互换、出借、出租、转让、抵押、改建、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Q
九、《办法》实施后,是否继续建设安居型商品房或者人才住房?已批准建设的项目如何处理?
对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配售。
关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
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Q
一、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划计划如何确定?
市住房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任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Q
二、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等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Q
三、如何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类型?
Q
四、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设计和建造要求?
Q
五、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Q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退出机制是什么?
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等方式新建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退出,但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的除外。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认定书自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退出。
- END -
信息来源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编辑整理 | 连嘉琦
责任主编 | 郑芳、杨莎
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推荐阅读
往期内容
❹ 首家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