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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上热搜!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交警提醒→

幸福福田
2024-10-15

近日,一则新闻

#司机滥用远光灯

致人死亡承担半责#

冲上微博热搜



关于滥用远光灯的行为

在小福的后台

也曾收到过不少投诉



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各位司机们

真该注意了!

来看看这个案例

吸取教训



 相关案例 


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史某,某天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着道路行驶时,与对向一辆由朱某驾驶、在道路中间偏右侧的小型轿车相遇。受朱某轿车远光灯的影响,史某驾驶电动车撞上了苏某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事故造成史某受伤、车辆损坏


但朱某认为其与史某没有发生碰撞,看到史某倒地后,没有停留和报警就离开了现场,最终,史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史某的家人将开远光灯的朱某、停放货车的苏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元。朱某承认当晚开车时一直开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他距离货车大概有10米。


判决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告朱某明知前方有大货车停放,且已经目视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迎面行驶,依然开着远光灯,并且开车的速度在50码。


朱某驾车在道路中间靠右侧行驶,并非紧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后,也应当预见到自己开启远光灯行驶很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其放任损害结果,没有及时停车报警,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不符合公序良俗。由此,法院认定朱某承担50%的责任


此外,苏某驾驶的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没有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照明,车辆也缺少防撞装置和反光贴,属于违法停车,需承担40%的责任。史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67万元,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7万元。






针对这个案例

近日,“广东交警”

也发文提醒

↓↓↓



汽车灯光

是行车途中的“通用语言”

可以给道路上

其他驾驶人“传递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此外,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等情况下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夜间使用远光灯严重危害安全行车


同时,广东交警强调,开车受对向车辆远光灯影响视线时,可交替切换远近光灯示意对方关闭远光灯,若对方没有任何回应,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打开右转向灯靠边停车,待对方驶过后再正常行驶。若被后车远光灯影响视线,可打开右转向灯靠右行驶或靠边停车,让后车先行。


最后

这些危险驾驶的恶习

各位司机

速速自查,改正!



行车安全

事关生命安全

各位司机

可别再犯迷糊啦~



-END-


编辑 | 邱淑滢

校对 | 蔡诗妍、廖静文、黄缤、黄睿曈

审校 | 兰永久

监制 | 余治国

信息来源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广东交警、湖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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