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首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提起公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首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提起公诉

嗨~!亲爱的粉粉们,进来了就别急着退出哦~因为我们的以案说法又来啦~这期的以案说法也是很贴近我们生活的哟!大家不妨往下看看吧^-^




案件回顾

马某某是马某(20岁)的同学,2020年的一天马某某联系马某,让马某去“马来”工作,出于“赚钱快,赚大钱”的想法,马某带着武某某(19岁)和高某某(19岁)在马某某安排下偷渡到缅甸,到缅甸后马某等人被安排进行电信诈骗。高某某和武某某离开后,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又以高工资为由骗付某甲(16岁)、付某乙(19岁)、陈某某(18岁)、龚某某(18岁),邹某某(16岁)到云南工作。付某甲等人到达云南以后,马某又通过之前的方式将付某甲等人偷带至缅甸,并安排其进行网络诈骗。2021年4月,东南亚国家疫情紧张,马某回国时被云南警方抓获,现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年来,我国跨边境电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国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将镜头瞄准那些急于在段时间内改变经济现状的群体,有针对性的提出诈骗方案,通过熟人介绍或者网络招聘的方式,编造赚大钱的美梦,诱导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上钩。那么我们在求职找工作时如何避免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呢?检察官来告诉大家该怎么做。



检察官提醒


 1

慎重选择就业机会。通过网络寻求就业机会一定要谨防被骗。网络上有许多虚假的就业信息,实为骗局,他们通过高工资为诱饵,诱骗求职者进入电信诈骗或传销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熟人也会不可靠,电信诈骗或传销等犯罪组织成员会拉拢、诱骗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参加犯罪组织,以获取自身利益或完成任务。

 2

国外“淘金”需慎重考虑。收到出国务工的机会一定要谨慎对待,要认真的核查用工单位的资质,多问周围有国外工作经历的人,不要盲目轻信,出境时应当有合法的手续并经过合法的程序。

3

找工作需通过正规渠道。用工单位招人时会在招聘网站或者在公司的网页上发布招聘信息,应当按照招聘信息的流程报名,进行笔试或者面试,最后等待用工单位的回复,不要听信旁门左道,避免上当受骗。在投报简历时,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以免被他人违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8、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推荐阅读





我为群众办实事  ——办案暖人心  锦旗表感谢

我为群众办实事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安全日宣传活动

【榆检“三有”争创】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三有”争创 ——榆林市检察机关全面分析研判2021年第一季度业务数据

【榆检“三有”争创】定边检察公益林基地授牌暨种植启动仪式顺利举行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胡立平检察长一行23人检查指导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扫码关注


编辑丨白志霞

文案丨高定霞


关注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了解更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