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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后又帮助提现、取款涉嫌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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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后又帮助提现、取款

涉嫌犯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黎某通过朋友微信得知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帮助他人通过微信提现后在银行ATM机取款能从中牟利。后黎某又联系黎某某、杨某某、黄某三人从事帮助他人通过微信提现后在银行ATM机取款的事情。


2021年3月6日,黎某、黎某某、杨某某、黄某拿上自己办理的所有银行卡,驾驶黎某的车从某某省某某县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一农家乐将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及相应的密码有偿提供给李某某、梁某某,同年3月8日至12日,黎某、黎某某、杨某某、黄某听从李某某、梁某某安排将他人被诈骗的资金多次通过微信提现到黎某、黎某某、杨某某、黄某等人的银行卡后,由黎某、黎某某、杨某某、黄某分别前往银行ATM机取款,四天来多次取款达30多万元,取款后又将现金交给李某某、梁某某。黎某、黎某某、杨某某、黄某因帮助提现、取现获利六千元。被查获后,黎某、黎某某、杨某某、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黎某、黎某某、杨某某、黄某被提起公诉后,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的不等刑期,均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寄语

大数据时代,高科技犯罪手段不断发生,电信诈骗之所以较其他诈骗更为特殊,主要体现在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不会与被害人见面,而是通过网络、电信等手段“隔空”实施诈骗行为。与之相伴的,整个诈骗团伙之间的每个行为人为了逃避侦查,尽可能少留下犯罪证据,也通常采用不见面的方式,而仅仅通过网络、电信手段进行联系。帮助取款的行为人虽然没有参与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辩解其并不知道所取款项的来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因此,取款行为虽然是对诈骗行为实施完毕后的一种帮助或者事后的掩饰、隐瞒,但有偿取款行为的引诱,取款人对所取款项系诈骗的钱财应该有所明知和判断,虽然其对诈骗的过程并不清楚也没有诈骗的共谋,甚至对被取款项的去向和用途也不清楚,但是行为人通过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的数额和次数就应该判断出被取款项的不法来源。

在此提醒大家,不要随便出租、出借、出售、转借银行卡,更不要被他人利用帮助提现、取现,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突破法律的底线,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所谓“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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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白志霞

文案丨杨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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