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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小课堂】——《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政府保护篇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增加政府保护专章,体现了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心,有利于整合各部门资源,发挥统一指导、协调推进的职责,实现整体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效果。




亮点1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有些一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孩子,有的父母虐待孩子,这些孩子需要带走,进行临时安置,这种情况怎么办?


政府保护专章(第92条)规定七类情形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来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4条)规定了国家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五类情形: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亮点2:(第83条第二款)新增条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


亮点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第97条)。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已归入政府便民热线12345,除此之外大家还可以拨打我们的检察热线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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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丨张国庆   视频剪辑丨闫伟禄   编辑丨白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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