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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检察建议助力专用道路安全隐患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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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 —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由于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定边县域内一油区专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死三伤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发生后,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对油区41条专用道路进行为期2个月的实地勘查。经查,油区专用道路主要存在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道路水毁长期未恢复、交通警示标识标志不齐全等6方面共计253处交通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专用道路建设单位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一份,督促专用道路建设单位全面排查专用道路安全隐患和扎实整改。同时向专用道路监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专用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检察官寄语:

油区专用道路大部分处于山区,路面状况原本就十分复杂,行驶的车辆多为重型车辆,近年来随着油区百姓轿车拥有量不断提升,专用道路用于公共交通的比例不断增强,再加之养管不到位,不仅给油区生产安全带来风险,而且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受到潜在威胁。推进专用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具有紧迫感和必要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专用道路进行管理,实时跟踪专用道路建设单位隐患整治情况,保证路面平坦、安全、交通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完善,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人民安全出行、群众安居乐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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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丨崔瀛莺     编辑丨白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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