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司法救助暖民心
为及时解决困难群众司法诉求,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幸福感,有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2024年3月25日,定边县检察院依职权对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有效缓解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生活困境。
2024年2月,被害人汪某因劝解纠纷,被酒后持刀的被告人李某捅伤。定边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定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办理期间,定边县检察院了解到被害人汪某系农民,被李某捅伤后,花费医疗费近7万元,仅收到李某赔付1万余元。汪某因受伤无法劳动,家中尚有80岁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难。经核实相关情况,定边县检察院认定汪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快速办理,及时向汪某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了汪某及家人燃眉之急。通过本次司法救助,双方矛盾得以缓解,最终达成和解,汪某给李某出具了谅解书,实现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春耕时节,定边县检察院干警对汪某进行回访,详细询问了救助金使用情况、汪某后续治疗恢复情况以及耕种等家庭生活情况,并劝慰汪某注意休息,调养好身体。同时,检察干警还给汪某及家人送去了米和面。汪某动情的说:“你们的救助就像一场及时雨,让我在最需要钱去医院复查病的时候给我送来温暖,最近家人忙于耕种,你们又再次来到我家关心我的身体和生活,真的太感谢了!”。汪某为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谢之情,给定边县检察院送来了“体恤民情、公正执法”的锦旗。
今后,定边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积极筹措司法救助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救助合力,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以高质量司法救助做优做实“检护民生”工作,以检察能动履职践行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为法治担当宗旨。
司法救助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文案丨乔继梅 审核丨韦世斌 编辑丨闫伟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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