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04-0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