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分享会 | 离婚指南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很多人对感情破裂的定义很模糊,对离婚中所存在的定性因素更是陌生,文丰所年轻律师分享会上,家族财富传承组周洪宇与大家分享“离婚指南”!
离婚的事情闹上法庭,法官判不判离婚,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则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般,属于下列16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一)房产定性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与夫妻财产制关系密切。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且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夫妻双方就房产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双方未就房产等的分割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并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对该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需登记后才能取得;而《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物权变动并不以登记为要件,而只有以夫妻取得财产的时间和夫妻间就财产的约定,作为夫妻财产归属的依据。但是,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身份关系自然也会对财产关系产生影响,因而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自然应有别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因此,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时,在婚姻关系内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考虑财产来源、双方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二)确定归属和折价补偿
房产归属及补偿的确定,是在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后,确定房产归属哪一方,并确定如何补偿未获得房产的一方。值得注意的是:认定为共同财产,并不是补偿的唯一方式,在某些复杂情况下,即使认定为个人财产,也并不意味着忽视另一方的利益,仍应根据另一方对该房产的贡献给予相当的补偿。无论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应注意双方经济利益的平衡。
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当然应判归个人所有,但是应考虑到另一方对该房产的贡献等因素,给予另一方以适当补偿。比如夫妻婚后曾对一方婚前房产出资装修过。
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进行分割。不论如何分割,都应注意公平原则和照顾原则的适用。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分割,在判决归属时应特别注意照顾原则。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以体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在同等条件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残疾的一方、无过错方和女方。
确定共同财产归一方后,在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时,应充分考虑房屋增值与双方的贡献,合理合法地确定补偿数额,尽量使双方经济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