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10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真正落实了吗?

陈二硕他师姐 乐见岛

作者简介


陈二硕,爱尔兰国立高威大学残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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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阅读上期文章请点击:司法岂能按闹分配,自愿原则切勿纸上谈兵 ——《精神卫生法》五周年观察



提要:中国真有履行公约、落实公约中的权利么?我觉得是没有的。中国依然没有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中与公约冲突的部分,批准公约后、以及收到第一份审议报告后新订立的法律里,也依然有与公约冲突的内容。但公约生效十年,的确推动了残障群体权利意识的觉醒,鼓舞了他们去反抗社会结构里的压迫。


今年,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生效十周年,也是中国批准该《公约》的第十年。在过去的近五年里,我的研究都围绕着这个公约,它也有可能会贯穿我往后一生的研究。


所以,我有什么想说的吗?


好像并没有。在经别人提醒之前,我甚至没有意识到《公约》生效已经十年了。经人一提醒,我竟然觉得挺丧的:这样一个里程碑的时刻,我竟列不出几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与之相匹配。


十年前,2008年,我刚上大学,在法学院,误信以后能靠当律师挣大钱。那时的我并不知道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就在几个月前生效。我也不可能想到,多年后我会站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框架下反思和批判我在这个法学院里背下的许多法律规定。


2010年,我做交换生,去港城大上学。最初几天,我和与我同去的同学总觉得这个校园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但又说不上不一样在哪里。直到在一节课上,一位同学开着电动轮椅坐到我们边上,我们才意识到,这几天里让我们觉得不一样的地方正是这个校园里有不少障碍学生——比我们过去十多年在学校里见得都多。而我们之前一直说不上到底不一样在哪里,是因为这些障碍同学与其他人并没有很大的区别——行动自由,上课讨论的时候也很积极。


港城无障碍设施系统、全面且人性化,能满足各类障碍人士的需求。(图片来自网络,编者注)


也正是在那一年,中国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初次报告,阐述《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在《公约》第24条——教育权——下面,中国将“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作为履行《公约》的重要举措。


两年后我才读到这份报告,在更久以后,我才完全明白,“特殊教育”并不是一种能够让障碍学生自主选择心仪的大学和专业、充分融入校园生活的教育体系;它也并不能把我们的大学变成像我所见到的港城大那样对障碍学生无障碍的校园。


2012年,我去英国读硕士,主修人权法。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我第一次细读《残疾人权利公约》。坦白说,我当时的直观感觉是“这也太不切实际了吧!”——它不仅与我此前学习的国内法律存在很大的张力,也与已有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存在张力。


但在此后的文献阅读和研究中,我逐渐明白,它的“不切实际”也恰恰是它重要价值的体现:现有的社会结构中普遍存在着对残障群体的权利的漠视,其背后还有深植于社会和人们观念中的对残障群体的偏见、歧视和刻板印象。


现有的法律体系,包括已有的国际人权法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甚至是巩固这种社会结构的温床。《公约》以其鲜明和强硬的立场,试图对这种由来已久的社会结构进行反思和纠正,并不再为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对残障群体的歧视留有余地。


因为各样的理由,《公约》官方一直宣称《公约》并没有设立新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说,但也无需否认,《公约》在观念和理念层面做出了很多“更新”:


新的残障理念——残障不应仅仅归因于个人的疾病和缺损,它是个人与他人的不同和社会结构互动下的结果;

新的身份界定——残障者是权利主体,而不是被保护的客体;

新的权利理解——实现残障平等权利,不仅需要“不实施”歧视残障者的行为,也需要“做点什么”来移除残障者面临的社会障碍,需要为残障者提供合理便利;

新的法律承认——所有的残障者,包括精神和心智障碍者,都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

新的话语权——残障者是他们自己生活和经历的专家,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一切有关残障的政策和事务都应有残障者自主、充分和切实地参与。


这些新的东西,让当时的我觉得是有力量的。


也正是在那一年,中国收到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行公约情况的审议报告。跳过那些客套的国际化措辞,审议报告的内容大致能概括为,中国对《公约》里的每一项权利落实的都不怎么好,有些履行《公约》的手段完全走错了方向。这个结论本身并不出人意料,因为《公约》与现有国际、国内法律之间的张力,公约中的权利并不是在一朝一夕间就能完全落实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其他国家的第一轮审议报告里也都能挑出落实得不好的权利。


但中国真的有努力履行《公约》,落实《公约》中的权利吗?当时的我觉得是没有的。中国不仅没有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中与《公约》冲突的部分,批准公约后新订立的法律里也有与《公约》冲突的内容。


《公约》之于中国到底具有怎样的性质、意义和定位呢?这一点一直令我感到疑惑,也不知道会不会有《公约》十周年的彩蛋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2013年到2015年之间,我认识了不少残障社群的朋友,也有机会和他们一起学习和讨论与《公约》有关的知识。那是我研究《公约》的过程中最愉快的阶段。《公约》中一切“新”的东西都让我感到新鲜和鼓舞;与残障社群的交流也让我从知识的输入-输出过程中得到成就感。


最重要的是,残障社群的发展让我看到了《公约》中一切令人鼓舞的“新”是如何产生成效,让我相信自己正在研究的东西是有用的。


在残障社群里,最先看到的是社群自身在权利意识上的发展,包括对权利的认知,以及对权利的诉求。这一点,让我看到了新的残障理念和残障者作为“权利主体”这一身份在本土实践中的具体化。


紧接着看到的是残障社群积极地将《公约》的知识和理念应用到权利倡导上,并且有诸多非常勇敢的行动——2014年的盲人高考元年和2015年开始的高考合理便利就是典型例子之一。而相关政策的发展也表明,这些行动确实能产生推动政策和社会发展的力量。这一点,让我看到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在本土的具体化。


盲人李金生争取高考权利的过程是《公约》在

中国10年实践过程中最亮的那个点

(图片来自网络,编者注)


行动过后,看到的是社群对知识及行动的反思,并且结合自己的经验,在《公约》的框架和原则下,对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本土化和再造,为社群和社群外的人赋能。有一次和一个也在研究《公约》的朋友聊天,说到《公约》培训的时候,我跟他说,残障社群现在可厉害了,我不觉得我还能给他们什么“培训”,他们的水平可以来培训我们了。


残障社群内部是怎么看待《公约》对他们的影响的呢?这点我并不清楚。但在我作为研究者的视角里,我觉得《公约》带来的最大的改变就体现在残障社群的发展上——从福利政策的客体到权利主体,从被安排的到自主决定的,从“弱势群体”到以经验和知识为他人赋能的社会发展推动者。回顾《公约》十年,大概这是我能体验到的最不丧的部分。


与残障社群的发展相对应的,是我越发感到作为研究者的无力。有一次,听残障社群的朋友分享在考试中申请合理便利的经验——如何从零开始和有关部门普及合理便利的知识及相关政策,如何一趟一趟提诉求……末了她吐槽了一句:“感觉我为了考个试,得先给一大堆人普法。”我先是觉得这个槽点有点好笑,但紧接着就想,为什么会这样呢?


残障社群在声张权利过程中

还是会遭遇“踢皮球”和被动普法

(图片来自网络,编者注)


在我读的文献里,像《公约》这样的国际人权法在本土落实的路径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体系内的法官、律师、学者应是最先接触和研习国际层面订立的人权规范,并对本土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学者、律师、社会工作者们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其“通俗化”,传播给相关的社群内的精英;社群内的精英在进行进一步的“通俗化”,传播给“草根”的社群成员。


而我们本土的实践,几乎是整个颠倒过来的——是“草根”的社群成员在给各种所谓的“社会精英”传播《公约》。并不是说这样的路径不行,但“草根”在努力,不代表“精英”就能装睡,那些本该对推动《公约》本土落实有所负担的“精英”们在干什么呢?


2015年以后,我在《公约》研究上已经度过了最初的新鲜期,更多的是“无力感”。


一方面,看到国内很多的行动者在很坚韧的行动——障碍儿童的家长们在很努力地推动小龄阶段的全纳教育,残障社群在很努力地推动高等教育阶段的全纳教育和支持性就业,成年障碍者的家长在为独立生活和长期照护奔波。而我呢,就是在读文献、分析数据、写论文。也有基于研究的政策倡导——给民法总则写建议,但并没有什么鬼用。这种时候就觉得只会动动笔的“研究者”真是弱爆了。


另一方面,学术领域里的《公约》研究似乎也停滞在理论层面,成为了研究者的自娱自乐——我刚开始读博士的时候文献里就在说残障权利“应当要怎样”,我快毕业的时候,新出的文献似乎仍在变着法子说“应当要怎样”。这些“应当”该怎么实现呢?鲜有研究者在认真探讨这个问题。缺乏质性研究本就是法学研究的局限,而这一局限在残障权利的议题上更为显著。


与这种无力感相伴的,是一种割裂感。有“看起来很美”的政策与政策实际落实的割裂。例如,《公约》在教育权一条倡导的全纳教育的理念是很好,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似乎也写得漂亮,有些地方政策读起来好像也很具体,具体到了特殊教育定点校和资源教室应当有怎样的配置。


但是这个城市有哪些学校是特殊教育定点校呢?翻遍了各种网页都找不到一个特殊教育定点校的名录——而这是权利主体即时需要的,是真正落实这项权利所必须的。也有“看起来很美”的研究与实际情况的割裂。例如,有研究者报告某市的残障人士社区康复做得多么好,诸如“老养残”的模式多么成功。


实际情况却是,就在这座城市里,生活在社区里的精障康复者难以得到专业支持,成年障碍人士年近70的老父亲仍须四处奔波为儿子寻找可以托付的地方,努力独立生活在社区的障碍人士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房东明着暗着驱赶。


图为郑州奇色花幼儿园坚持摸索残障融合教育二十余年,是融合教育典范,可惜这样令人鼓舞的案例还太少太少(图片来自网络,编者注)

政策研究报告和研究者都像是生活在新闻联播里的,而政策的落实、实践情况和残障人士则在残酷得多的真实世界中。同样作为研究者,这种割裂感让我有巨大的危机——我是不是也是那种做了个假研究而不自知的人?


大概从2017年开始,当我再做《公约》培训的时候,已经不太有几年前的底气了。一般培训的第一课都会讲残障权利的发展、《公约》的订立过程、和《公约》的基本原则,而这恰恰是我最没有底气的部分——《公约》生效近十年了,这些内容已经被讲过无数遍,几年前听我讲这些内容的人中已经有人讲得比我好了,我真的还要再讲这些吗?


如果说几年以前理念和观念的倡导尚能够使人感到鼓舞,也因此能带来质的变化,那么现在,能来听培训的人都已经有了《公约》所倡导的理念和观念,他们应该更想知道这些理念和观念如何落到实处,切实改变残障人士在实践其权利中面临的困境和障碍——而这些,我并没有多少可讲;我所做的渺小的研究也并没有推动“落到实处”的力量。


《公约》生效十年了,中国也将向联合国递交第二次履约报告。中国真的有努力履行《公约》,落实《公约》中的权利吗?现在的我依然觉得是没有的。中国依然没有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中与《公约》冲突的部分,批准公约后、以及收到第一份审议报告后新订立的法律里也依然有与《公约》冲突的内容。


围绕《公约》有过硬的学术研究吗?并没有。对于一些学者而言,《公约》似乎只是一个让他们的论文显得“国际化”一点的工具。甚至还看到过一些论文,整段照搬了《公约》及其相关文件中的内容,却连个注释都没有标。不知道是这些学者是习惯性的学术不端,还是觉得《公约》连当参考文献的资格都没有。而认真关注这个议题的研究者大多也人微言轻。


《公约》有为本土的残障群体带来改变吗?这个应该是有的,但与残障群体自身的努力密不可分。它有为存在固有偏见的社会结构带来改变吗?这个应该也是有的,但相比起残障群体自身,其他的社会群体仍没有被充分动员起来。


简单来说,《公约》生效十年,我最明显的感受是,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残障群体的权利意识觉醒,鼓舞了他们去反抗社会结构里的压迫,而传统印象中的“强者”在大多数时候只是看着这些他们眼中的“弱者”奋力推动社会的改变,偶尔还插会儿腰。


作为《公约》的研究者,即便有那么深的无力感,我也仍旧非常坚定地认同公约所倡导理念和价值,非常坚定地认为这些是一定要坚持的。在残障社群这几年的发展中,我已经看到了这些理念和价值的力量,我也相信它确实是有改变社会的力量。


但如果要展望《公约》未来的十年,我想,可能更重要的是不要仅仅停留在这些理念和价值上,也不要停留在《公约》宏观的叙事里。《公约》给了我们“应然”的标准,未来十年,是要尽可能把“应然”变为“实然”。


该怎么做呢?我并没有很明确的答案,也不可能要求别人做什么。就我自己而言,既然我已经看到质性研究对于《公约》本土落实的重要性,也一直吐槽鲜有研究者在做质性研究,那我能走出的第一步,就是自己去做质性研究。这可能也是我,作为研究者,在未来十年里能为《公约》的本土落实所做的唯一的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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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来源:微信公众号“残障之声”

编辑:北京乐平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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