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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上访谁来管?这个文件说得一清二楚

2017-08-07 青山法律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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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上午,国家信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开向社会发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信访改革中推动信访法治化的又一个大动作。

    

 一段时间以来,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是很清晰,受理范围也不是很明确,一些本来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既导致信访渠道不堪其负,又造成其他法定途径的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2013年,中央下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2014年,依法分类处理的改革启动,旨在进一步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关系。


目前,已有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份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大部分省份已经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改革。


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表示,国家信访局出台《规则》,目的是总结提炼前一阶段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厘定责任,谁的孩子谁抱走


根据《规则》的设计,程序上首先要对诉讼与信访进行分离,而《规则》所说的“分类处理”主要旨在缕清行政体系内部适用哪种程序来解决群众诉求。《规则》第二条规定,其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就贯彻了诉讼分离的要求。


 现实中,信访部门对收到的诉求往往存在“小马拉大车”的问题,由于有的信访诉求不在其职责范围内而难以处理,影响了群众诉求的有效妥善解决。


按照《规则》,对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调整范围,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则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规则》把分类处理的主要责任放在有权处理机关,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转’,即将信访诉讼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分’,即明确处理诉讼的法定途径,并适用相应程序办理。”张恩玺表示,实行依法分类处理后,解决诉求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法定途径更加清晰,行政机关也明确了工作职责,理顺了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的关系,可以更加及时准确地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严密程序设计,防止内部“踢皮球”


依法分类处理需要信访事项在行政机关实现流转,但这是否会出现来回“踢皮球”、相互推诿扯皮最终反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此次《规则》的出台,力图从严密的程序设计上解决这一问题。据介绍,《规则》规定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应当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其是否为有权处理机关,并依法分类处理,而无论是否受理、拟采用何种途径受理以及法律依据都要明确告知信访人。


对于可能出现的受理争议问题,《规则》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转送的诉求不属于职责范围,可以向转送机关提出异议,但要详细说明理由。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这些工作环节环环相扣,有效避免了诉求在多个部门之间‘踢皮球’的问题。”张恩玺表示。


根据要求,群众对照各部门公布的分类处理清单,就可找到解决诉求的责任部门和途径,更加方便快捷地反映诉求。然而,现实中也常常存在来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的群众,并不清楚自己的问题究竟如何办理。对此,张恩玺表示,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只要不是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都要先按照“大口进”的原则纳入进来,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再由有权处理机关在甄别、会商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告知信访人适用的途径。


 “通过这些工作,不管是信访人主动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还是由信访部门转送,信访诉求都是按照应该适用的程序处理,最后的结果是一致的。”张恩玺认为。

 

信访与司法相衔接,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现实的信访事项中,个别行政部门出现一经告知以诉讼渠道解决,就认为可以把矛盾向司法机关一推了之,自己当甩手掌柜。如何做好信访与司法的衔接,避免群众掉入信访与司法之间的真空地带?


“对于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受理。”张恩玺介绍,《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按照这一规则,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张恩玺举例说,信访人因邻居建筑物影响其采光,认为不符合日照采光要求,属于违规高层建筑,要求有关机关查处,那么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查处违规建筑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就不能以此为由不予受理、不履行相应职责。


一旦出现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信访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规则》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这些规定是衔接、周延的,确保了信访群众的诉求有人接、有人办,不会出现真空地带。”张恩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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