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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的实务要点

2017-11-06 青山法律

文章来源:无讼阅读, 资管法律合规


投稿邮箱:3101796098@qq.com

股权投资业务中,律师事务所和投资人内部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内外部律师的专业工作,主要集中在法律尽职调查和相关协议的制作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梳理了法律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的实务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目录

第一部分 股权投资的一般流程
一、项目初审
二、签署投资意向书
三、尽职调查
四、签署投资协议
第二部分 法律尽职调查的核查要点
一、设立及合法存续
二、股权结构及演变 
三、主营业务及资质许可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五、主要资产
六、重大债权债务
七、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八、税收及补贴
九、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十、劳动及社会保障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第三部分 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
一、交易结构条款 
二、先决条件条款 
三、承诺与保证条款 
四、公司治理及优先股条款
五、反稀释条款 
六、估值调整条款 
七、出售权条款


第一部分 股权投资的一般流程

股权投资的流程,一般包括项目初审、签署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等环节。

一、项目初审

投资人接触到标的企业时,第一步会进行项目初审。项目初审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商业计划书、标的企业的基本资料,现场调研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等情况,据此判断标的企业是否符合投资人的遴选标准、是否继续推进。

二、签署投资意向书

通过项目初审,投资人一般会围绕投资价格、股权数量、业绩要求和退出安排等核心商业条款,与标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将会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投资意向书不是正式的投资协议,仅用于双方锁定投资意向和核心商业条款。此外,投资意向书还会约定正式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取得满意的尽职调查结果、完成相关审批或授权程序等条款。

三、尽职调查

签署投资意向书后,投资人一般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DD)。投资人会对标的企业一切与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审阅、论证分析等,尽职调查按专业领域可分为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再结合行业研究与业务分析,构成完整的投资前准备工作。其中,法律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人对拟投企业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向投资决策者提示投资可行性及法律风险。

四、签署投资协议

投资人获得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据此确定目标企业的估值等最终投资条件,并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人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与投资意向书相比,投资协议除了商业条款外,还有法律条款。投资协议一般不会变更投资意向书中已签署的商业条款,主要对法律条款进行了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定,是约束投交易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之一。


第二部分 法律尽职调查的核查要点

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负责实施。下文从投资人内部律师的角度,针对一般工业企业股权投资项目,梳理了法律尽职调查的核查要点,实际操作时可以参考适用——

一、设立及合法存续

1、设立

核查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查工商注册登记是否合法、真实。

2、合法存续

核查拟投企业目前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经营期限届满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核查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二、股权结构及演变

(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股东的基本信息、出资比例

股东如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核查股东的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情况;如为自然人,核查其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信息、住所。并核查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出资的资格,确认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并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查股东持有拟投企业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拟投企业股份的表决权情况,核查相关股东采取的一致行动等约定,确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须追溯至最终出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主体。

3、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属纠纷

确认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等情形,确认是否因此导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

确认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如存在,调查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

(二)历次股权变动

1、历次股权变动

核查历次股权变动的法律程序、定价依据及对价的支付情况,核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履行、完成情况,核查其他股东是否出具同意股权变动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增资权的书面文件,确认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所有必需的批准、核准、备案或其他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改制情况

核查改制(如有)时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核查改制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核查改制是否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如有)、改制方案及相关协议履行完毕,改制对价是否支付完毕,主要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改制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主营业务及资质许可

1、所处行业情况

了解所属行业及该行业的行业监管体制,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监管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入分析行业监管体制、政策趋势及业务特点,判断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

2、主营业务

核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调查了解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以及拟投企业所采用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营业务范围。

3、资质许可

核查拟投企业是否已经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经营资质或许可、备案,是否存在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期限、其他经营限制或经营条件,是否存在任何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收回或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违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登记、备案或许可而受处罚、调查的情形。

4、业务变动情况

了解业务变动情况,调查实际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大调整,调查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变化的原因,涉及许可证照变更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许可、备案手续,业务变动所涉及的重大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调查该等变动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5、境外经营情况

调查拟投企业在中国大陆以外,是否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活动,是否直接或间接设立、投资于任何企业或经营实体。若存在境外经营的情况,核查其是否已办理外汇管理、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6、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核查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及其他主要资产的产权归属情况、权利限制情况、缴费情况及权利期限,核查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的取得或使用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核查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所处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分析判断前述变化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拟投企业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投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是否在其前几大供应商或前几大客户中拥有权益,是否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并判断其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

2、关联交易情况

调查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在相关业务中所占比重,判断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及公允性,如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显失公平;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过往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二)同业竞争

调查拟投企业与关联方经营相同或相类似产品的情况;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核查在细分市场、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市场区域、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方面与拟投企业业务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别,从实质上判断拟投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五、主要资产

(一)各类资产情况

1、房产

了解房产的范围、取得方式、用途及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是否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等,核查房屋及建筑物是否均已办理产权证明,核查已有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物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在拟投企业名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核查是否存在房产所有权人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不同主体的情形,确认拟投企业占用的房屋建筑物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土地使用权

了解土地用途及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权利限制情况等,是否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分析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土地性质变更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手续;如需要办理前述手续,核查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确认需要缴纳的费用及对拟投企业经营的影响。

3、专利及非专利技术

确认核心技术的来源、形成过程,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核查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是否存在期限届满前被终止专利权及被视为撤回的情形,许可他人使用或被许可使用专利、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重大纠纷。对于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确认取得专利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商标

核查商标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许可他人使用或被许可使用商标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重大纠纷。对于处于申请注册的商标,确认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5、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核查拟投企业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范围、类型、数量、价值、领先水平、折旧等情况。

6、对外投资

核查拟投企业是否存在购买金融产品、委托理财行为,如有,该等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投资损失风险。了解拟投企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应核查确认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有关财务数据。核查拟投企业对该等公司权益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7、境外主要资产

调查拟投企业在中国大陆以外,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资产,是否直接或间接设立或与投资于任何企业或经营实体。如有,核查境外资产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8、租赁资产情况

核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使用用途是否与相关权利证书记载一致,出租人是否合法拥出租资产,判断出租资产的法律性质、是否存在法律瑕疵,以及是否对拟投企业持续使用该等出租资产构成法律障碍。

(二)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核查拟投企业的资产及股权是否被设置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是否存在被查封或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三)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核查是否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如有,核查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核查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或资产交割手续是否办理完毕。如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行为,核查交易协议是否最终签署,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经或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

六、重大债权债务

1、将要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核查重大合同是否真实,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如有不能履约、违约及其他风险和纠纷事项,判断其对实施投资的影响。

2、重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调查其他应收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具体内容、数额和业务背景,判断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相关交易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3、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调查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拟投企业资产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拆借或委托理财的情况。

4、重大侵权债务

了解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如有,需调查侵权之债的形成原因及进展情况,是否已经赔付,判断侵权之债对实施投资的影响。

七、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1、公司章程

核查公司章程对增资、股权转让存在特别约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董事提名程序、表决权、分红权等是否有特殊的规定,是否存在可能对收购、投资及整合、管理造成障碍的限制融资条款、反收购条款等。

2、组织结构及运行

了解内部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责,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调查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过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不诚信行为。核查该等人员变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经营管理层是否保持稳定。调查该等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拟投企业股份,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调查该等人员的其它对外投资情况、内部或外部的兼职情况。核查该等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拟投企业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与拟投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或其他营利性单位,是否存在与拟投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

八、税收及补贴

1、税务基本情况

核查拟投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核查适用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和金额、财政补贴的来源、归属、用途等情况,核查该等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享受该等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是否有条件限制,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相关批准或资格;核查实际所享的财政补贴与相关批文是否一致及其使用是否符合批准的方式和用途;核查拟投企业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是否存在严重依赖。

2、纳税情况

核查拟投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欠税情况,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如存在,判断该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对实施投资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核查历次分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等过程中,拟投企业是否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前述自然人是否存在欠税情况,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九、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1、环境保护情况

核查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治理情况,判断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核查是否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判断该等处罚对拟投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质量技术监督

核查主要产品或服务所适用的国家、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标准,调查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质量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是否出现过产品缺陷及处理情况,是否进行过产品召回,是否出现过因服务质量导致重大索赔事件及处理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并判断该等处罚对拟投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3、安全生产情况

调查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调查拟投企业是否已经办理该许可,是否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调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分析评价安全事故对拟投企业生产经营、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劳动及社会保障

核查员工人数、员工构成、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判断拟投企业是否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否存在劳动纠纷或潜在纠纷,了解股权激励(如有)、竞业限制等情况。调查拟投企业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时间、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累计交费金额,是否存在延迟缴纳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目标企业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若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调查案由、标的、请求,以及当事人、争议金额、争议焦点、程序进展情况。若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行政处罚事由、依据、金额、争议焦点、及行政程序进展情况。并从案件的进展情况、性质、涉及金额等角度评价对拟投企业经营和实施投资的影响。


第三部分 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

投资协议的法律条件复杂、多样、灵活,多数旨在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下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人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人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确定投资人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人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投资人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人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人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

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人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及优先股条款

(一)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人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方式,保护投资人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和规范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

(二)"优先股"条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实践中有大量中小型公司(特别是创业型公司),有很强的优先股融资需求。事实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由于《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行约定利润分配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等事项。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中,自主约定类似"优先股"的制度条款;该等条款可以单独适用,可以同时适用。

1、分配利润的约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据此,《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主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约定部分股东享有优先权。

2、分配剩余财产的约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据此,《公司法》禁止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不能约定任何股东享有分配顺序或分配比例上的优先权。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予以解决。例如,可以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中约定,发生清算时,公司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一类股东可以向其他类股东进行约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从而实质上实现其优先权。

3、限制和恢复表决权的约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据此,《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限制和恢复部分股东的表决权是合法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守"一股一权"的表决规则,限制表决权缺乏法律依据。

4、转换、赎回、回售的约定

既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协议约定"优先股"的方案是可行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约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公司赎回"优先股"和股东回售"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也可以约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或"优先股"股东行使。

可见,相比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的法定优先股,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股"实质上是一种协议安排。另外,对于未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预留的空间不足,无法适用类似优先股的约定条款。

五、反稀释条款

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人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 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1、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人,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

2、最低价条款: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人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人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该条款其实是国外优先股制度下"完全棘轮条款"的演变版本。

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了带有"优先股"特征的条款,尤其是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公司赎回"优先股"和股东回售"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那么也可以适用国外优先股制度下的"完全棘轮条款"和"加权平均条款"。

1、完全棘轮条款(Full Ratchet Provision)。即如果公司后续发行的股票价格低于前一轮发行的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则前一轮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降低为新一轮股票的发行价格。完全棘轮条款是对优先股投资人最有利的方式,使得公司经营不利的风险完全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来承担。

例如,假设某公司在A轮融资中以每股1元的价格发行了100万股优先股,其与普通股的转换比例为1:1(即转换价格为1元)。之后,该公司在B轮融资中又以每股0.5元的价格发行了100万股优先股,其与普通股的转换比例也为1:1(即转换价格为0.5元)。在完全棘轮条款下,此时A轮融资中优先股与普通股的转换比例将调整为1:2(即转换价格从1元调整为0.5元),从而保证调整后A轮优先股的融资价格与B轮相等。

2、加权平均条款(Weighted Average Protection)。即如果公司后续发行的股票价格低于前一轮发行的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则前一轮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降低为前一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即,给优先股重新确定转换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还要考虑其权重(发行的股份数量)。这种转换价格调整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公平,计算公式如下:

NCP=A系列优先股的调整后新转换价格
CP=A系列优先股在后续融资前的实际转换价格
OS=后续融资前完全稀释(full dilution)时的股份数量或已发行优先股转换后的股份数量
NS=后续融资实际发行的股份数
SNS=后续融资额应该能购买的股份(假定按当时实际转化价格发行)
IC=后续融资现金额(不包括从后续认股权和期权执行中收到的资金)

例如,当初投资人以每股1元的价格投资10万元,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各占企业的10万股(50%);之后,企业以每股0.1元的价格增发1万股,再次融资1000元,如果用完全棘轮方法计算,二次融资后投资公司占100万股(10万元/每股0.1元),企业总股数增至111万股;如果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融资价格为每股0.918元(101000元/110000股),投资人拥有10.89万股(10万元/每股0.918元),总股数为21.89万股(投资人10.89万股+创始股东10万股+新发1万股)。

六、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人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括:

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人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人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人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人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2、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如果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人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人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

七、出售权条款

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ag-Along Rights)。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

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人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人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人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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