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拿高温津贴,你必须知道6件事儿(特别是第6件)!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温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的省市自治区有27个。就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长而言,规定发放3个月的8个,4个月的12个,5个月的4个,7个月的1个。
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具体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每人每天6.9元。
每年6月到9月期间发放,具体为每人每月200元。
按照现行规定,主要是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你是坐办公室的,除非你的办公室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否则您就别想着领高温津贴啦!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