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全国各级机关工会工作要这样干!
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作为全国各级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条例旨在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制定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具体办法奠定了基础。
《暂行条例》共9章34条,分别对机关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组织制度、干部配备、工会经费和资产等作出规范。
①加强对职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机关职工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水平。
②动员组织职工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③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机关文化建设。
④配合党政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政机关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促进和谐机关建设。
⑤加强调查研究,反映机关职工意见和建议,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机关廉政建设。
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暂行条例》要求,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同时,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同时,工会主席、副主席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
(来源:《工人日报》)
本期编辑:赵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