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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注意!公款千万不能这样花!

2016-08-17 工人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开列的“负面清单”中也包括了一些乱花公款的行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条例》,对乱花公款行为说“不”。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王婵)


延伸阅读: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那么,“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延伸阅读: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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