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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找你了解情况,这些事千万别做!(党员干部必读)

2016-09-02 工人日报

在组织面前做诚实人、说老实话,是对每个党员最起码的要求。从认真履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再到有问题主动向组织说清,这都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
 然而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组织隐瞒自己、信口雌黄,更甚者在谈话函询、纪律审查过程中,欺瞒组织、对抗审查,对于这样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出了欺瞒组织、对抗审查行为的负面清单,明确: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在向组织请示报告,或者接受组织的谈话函询、纪律审查时,务必忠诚老实,对以下行为说“不”:



如何认定处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基本案情

肖某,中共党员,A省C市市委书记。 2016年1月,肖某在其收受他人房产的行为被组织调查后,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与其家属商量,将该房产抓紧出售,多次向有关私营企业主(曾向肖某行贿)打探组织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并与相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赃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同年4月,肖某被组织立案审查。


分析意见
 肖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打探消息、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甚至伪造证据,依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已违反政治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执纪审理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条例的区别,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关于如何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比如被审查人在收受他人钱款后,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这种行为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第三,关于干扰巡视工作能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问题。在巡视组巡视期间,有的党员通过打探巡视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模拟巡视谈话等方式干扰巡视工作。该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因此在本质上也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党纪处分。 第四,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区别问题。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哪些落马官员“对抗组织审查”?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据统计,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告中,有43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表述。其中,38起均集中出现在2015年下半年的通报中。2016年,这一表述在通报中密集出现,截至2016年上半年,就达54例(其中53例表述为“对抗组织审查”),超过去年总和。



“大老虎”对抗组织审查占比大



从这些被通报的落马官员的级别上来看,“大老虎”的数量“可观”,2015年中有14人为省部级官员,占33%;2016年上半年,省部级官员亦有12人,占22%。

 

其中,2015年10月,在对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的通报提到“干扰、妨碍组织审查”。2016年1月5日,对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的通报提到“对抗组织审查”。上周五,对国家统计局原局长王保安的通报中也提到“对抗组织审查”。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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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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