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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 工会经费如果这么花,麻烦可就大了!

2017-02-05 工人日报



工会经费是公款

工会经费,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除了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外,更多的是来自单位拨缴、补助或上级工会转拨、补助的经费等。因此,工会经费的性质具有公共财产属性,当然属于“公款”的范畴。

基层工会组织经常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如果旅游“过了头”,也会违反规定的。

典型案例:

用工会经费支付公款旅游费用被查

案例


2013年,山东章丘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提前完成了全年的预定目标,院长刘××很欣慰。在有关职工反映应该搞次旅游活动的情况下,2013年11月4日,刘××召开办公会,召集其他6名党组成员商讨旅游事项。最终会议决定,以工会名义组织旅游。

2013年11月9日,设计院百余名职工乘车奔赴泰山。当天,一行人爬了泰山。第二天,又泡了温泉。这趟旅游共计花费5.32万元,事后用工会会费报销。

2014年2月、2014年10月、2015年5月,刘××又如法炮制,以工会考察学习名义,先后组织职工去外地风景区旅游。三次旅游共花费12.03万元,均由工会经费报销。

最终,章丘市纪委对该市规划设计院工会主席王某进行通报,并给予规划设计院院长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涉事的其他6名党组成员诫勉谈话,参加人员补缴旅游费用。

错在哪儿

那么,用工会经费组织旅游,违反了什么规定?

《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案例中的活动没有学习考察内容,地点都在外地景点,没有一个当日往返,名为工会活动,实为公款旅游。

☆党纪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来源:职工惠  IDzhigo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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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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