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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6个焦点讨论热烈

2017-03-10 林琳 卢越 李娜 工人日报

“终于知道民法典编纂为啥这么难了,太复杂了……”今天下午,在上海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现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贾伟平代表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今天各代表团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审议。不管是上午全团审议还是下午的分组审议,草案的诸多条款和内容都引发了热烈讨论。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些审议意见汇总后将报送全国人大法工委,由法律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决定是否对相关条款作出进一步修改。



6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

焦点一

草案第二十条: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声音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花蓓代表:


把限制民事行为的年龄下限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下调为6周岁,下调的幅度比较大。6周岁,刚刚从幼儿园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在此之前基本上是和家庭生活、和法定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和社会的接触几乎没有。这种情况下,他所接受的,所具备的社会经验是相当少的,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的判断也不完全。建议把6周岁改为8周岁。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蒋庄德代表:


6周岁的孩子虽然具备了学习能力,但还不具备独立的认知和辨识力,尤其是当前二元经济形态下,城里孩子和农村孩子接触的外部社会环境也不同,让6岁的孩子承担民事责任,这不符合孩子生理特征,也不利于保护儿童心理健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代表:


这个问题从草案编制一开始就有争论。立法上的基本考虑是,6周岁的孩子上学,脱离监护人,会面对一些事情的处理,比如买本和笔,如果都要父母追认,脱离实际。认为6周岁就要开始承担法律责任太残忍,其实是只看了规定的前半句,没有看到后半句的限定,实际上6周岁孩子的多数行为还是要代理人同意的,独立实施的只是少数与其年龄、治理相适应的行为。


紧急救助免责

焦点二

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声音

上海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代表:


很多紧急施救的情况下,作为施救人不可能有非常周全的考量。在这方面建议能不能在立法案当中对于“重大过失”作相应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施救人在实施管理时的相应义务,比如说通知义务,注意义务。这是能够降低风险的一种做法,可以更好保障和鼓励救助行为。这种情况下,国外的立法通常会同时 46 32889 46 15231 0 0 3721 0 0:00:08 0:00:04 0:00:04 3721规定紧急情形下施救人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喜玲代表:


见义勇为本是善良之举,在本人未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如果做了好事、帮助别人还要承担赔偿风险,流血又流泪的事估计没人会干。为了让流血流泪体现社会价值,我们的法律应对救助者和救助行为给予重奖。


对胎儿的保护

焦点三

草案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声音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代表:


过去都是孩子落地以后才有民事权利,现在孩子在肚子里,我们就赋予他民事权利了,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把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范围限定为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经济利益,而没有考虑胎儿的人身利益,值得商榷。比如,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胎儿在出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出生之后难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增加对胎儿的人身利益的保护。


台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李碧颖代表:


没有出生,完全依附于母亲,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生物体,所以也不应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如果胎儿有合法权利能力,如何确定胎儿合法权利的起始期限?个人建议,在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立法语言上、逻辑性上可以再下一点功夫。



监护的主体

焦点四

草案第二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草案第三十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草案第三十三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有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声音

东华大学经济发展与合作研究所所长严诚忠代表:


居委会、村委会,还有民政部门,把本来不是并列的几个机构放在一起。民政部门管的范围非常大,是一个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而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的组织,现在有很多事情,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就可以,这样可能会造成很多隐患。我建议,应该改为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翟鲁宁代表: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一条规定的细节还有待丰富。这样就成了被监护人父母的单方民事行为,有可能发生被指定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不利于监护制度的推行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建议由被监护人与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事先进行协商,然后再遗嘱指定监护人。


诉讼时效延长

焦点五

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声音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代表:


为什么要从两年改成三年?从鼓励及时行使权利的角度应该不改为好,如果变为三年会有法律后果。三年时间很长,有些法律关系很复杂,时间越长,法律事实认定和证据取得就会越困难,案件量也会增多,社会效果不一定好。所以,我的建议两年不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代表:


我建议还是恢复到一审稿的五年。当时的调查是,从国情出发,老百姓把钱借给别人,常常不好意思跟人家要,等要钱的时候法院说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因此就被剥夺了诉权,不合适。



个人信息保护

焦点六

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声音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代表:


许多企业根据掌握的个人信息向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关键是要把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与三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对合法和非法使用进行区别,强调要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弥补了制度空白。


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富汉代表:


一些合法掌握信息机构没有保护好他人的个人信息,比如保险,金融,电信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倒卖客户信息。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商业机构,收集使用信息应承担相关责任,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使用,同时继续完善配套法规,将总则原则引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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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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