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专题|就业季,劳动合同里的这些“坑”要小心
临近毕业季
一大批“萌新”收拾好行囊
即将踏上社会,步入职场
而步入职场的第一道坎
莫过于劳动合同中的“坑坑洼洼”
无数的案例揭示
合规的劳动合同
千篇一律、不玩花样
带坑的合同
五花八门、防不胜防
本期,小编就带大家剖析劳动合同
那些“坑”
不求各位看官都练就“火眼金睛”
唯愿大家多长点心
日后少点糟心
各类“问题合同”
“霸王”合同
1
劳动合同中存在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或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比如,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自愿放弃加班费、自愿放弃社保、试用期过长等等都属于霸王条款。
“抵押”合同
2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收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押金或者需要扣留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的条款。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竞限”合同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完全失去行动自由,被强迫劳动,甚至在不符合约定服务期条件下,要求几年内求职者不能跳槽至同行业内工作,否则将承担高额违约金的条款。
“阴阳”合同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约定的待遇条件等条款与口头约定不符。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阴阳”合同是用人单位用来避税的手段,因此属于违规行为,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根据专家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同同人单位约定劳动报酬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如果确因种种原因,不得不签,劳动者一定要记住,阴阳劳动合同必须都拿到手,以防万一。
“空白”合同
5
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处留白。劳动者往往因法律意识不足或迫于就业压力在这样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工人日报此前就有关于“留白”合同的报道,劳动合同中的“留白”往往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困难重重。
总之,当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了
上述相关条款
不要签,就对了!!!
一份正经的劳动合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是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道保险栓,它捍卫了劳动者的“魂”。因而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刚步入职场的“萌新”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仔细都不为过。
图片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作者|徐新星 高子立
编辑|罗娟 徐新星 高子立
工道 第 288 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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