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多地发布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北京
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次调整办法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其中,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35元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501(6451+50)元的,补足到650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2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宁夏
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次调整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
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统一调整15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95%调整(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调整不足20元的统一按20元调整,工伤退休职工按原规定执行。
适当倾斜: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辽宁
7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次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定额调整: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7%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河南
1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次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 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按本人2022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1%计算增加。
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河北
12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包括:
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湖北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2号),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以湖北省退休人员2022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惠及全省近638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具体调整办法:
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是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8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5%。
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2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此外,江西、天津等多个省区市也正式公布了2023年养老金调整细则。
来源:中国经济网微信号、湖北1233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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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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