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 | 职工用生命加班,工会有权说不!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而近日一项调查显示,60%的受访者表示单位在未与自己协商的情况下,每天加班时间超过两小时。对于这种过度加班,法律能否为职工撑起保护伞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告诉记者,为了保障上述规则落实,现行法主要采取了三方面措施:其一,将遵守工作时间规则纳入到行政机关监管之下;其二,工会可以要求企业纠正违反加班规则的行为;其三,给付加班加点较高的工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出现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为了真正落实工时制度,避免过度加班给劳动者带来损害,沈建峰提出5点建议:
其一,通过集体协商等措施,保障合理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构成,避免过低基本工资带来的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
其二,在现代科技条件下,裁审机关应合理适当改变加班的认定规则,把工作时间外,在非企业内进行的远程工作,纳入加班的范畴。
其三,可以考虑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禁止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外,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现代通讯技术向劳动者发送和工作有关的信息。
其四,非标准工时的适用和监管应进一步规范化,保障非标准工时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其五,劳动者应树立正确的工作和家庭、工作和休息之间关系的观念,避免陷入现在拼命挣钱、以后花钱买命的怪圈。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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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