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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正常福利,但违规“腐利”真的不能有!!!

2016-01-26 任玮 陈诺 工人日报

挪专款奖金“任性”发、小圈子里“送温暖”、从“国字头”单位到基层乡镇……1月21日,中纪委通报了最近一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88起案例,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占比达20%,位列所有违纪行为第二位。
岁末年初,此类违规行为高发。正常发福利为何屡屡异化为违规“谋福利”?如何在确保职工合理福利待遇同时,斩断“腐利”之手?

从“国字头”单位到基层乡镇:“靠山吃山”频“揩油”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以过节名义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等行为有所收敛,但远未禁绝。

中纪委公布的最近一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的案例中,具有本行业、部门特色的“靠山吃山”“雁过拔毛”型违规较为普遍。

例如,西藏昌都丁青县卫生局原副局长格桑扎西从卫生服务中心日常收入中“抽钱”发放福利;广西东兰县轻工总会将企业上交的管理费5万元以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将“红十字应急救护教育讲师团”专项经费,以其他名义在企业预存使用……

领导“吃肉”职工“喝汤”,在这些案例中,领导干部往往“吃大头”。云南大理州祥云县文联原主席李树华虚开书箱印制费7000元私分,个人分得2800元;福建省邵武市住建局党委书记付载斌向26名干部违规发放补贴,其本人领取1.4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和干部往往打着“惯例”“调动积极性”的幌子滥发补贴和福利,看似单位和职工受益,却伤害了社会公平。

“回头看”可发现,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各地纪委通报中此类案例几乎月月“上榜”。从“国字头”单位到基层乡镇,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中纪委网站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共有1.05万人因违规发放福利或津补贴问题受到处理,8210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宁夏社科院院长张廉说,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相较被紧盯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行为,发津贴福利不易被抓住“把柄”,开始打“擦边球”、玩障眼法,企图相对“安全”地谋取私利。还有些人认为反“四风”就是一阵风,存在“坐等风停”的观望和侥幸心理。

送“温暖”披上“隐身衣”:领导“吃肉”员工“喝汤”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早已明确,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财政部也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严控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低价或免费使用。

记者调查发现,自中央八项规定落实以来,各种穿着“隐身衣”的“变种”福利、异化的“送温暖”趋于多发。梳理案例可以发现,花样繁多的违规发福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挪用专款,虚列开支。从各地纪委查处的问题来看,违规发福利的手段主要包括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挪用专款等。比如,甘肃甘南州卓尼县职业技术学校挪用就业培训资金4.78万元,用于发放教师补助;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少青,违规从专项财政经费中列支,以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名义购买消费卡、实物,给职工发放节日补助。

——巧立名目,违规报销。一些被通报曝光的机关单位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等方法购买购物卡、保健品、烟酒等,巧立开支报销。这样不把“福利”列入薪酬而是作为管理开支的问题在于,不但违反发票使用规范,而且是以增加成本、减少所得税税基的方式偷税漏税。

——“圈子”共享,利益输送。在被曝光的案例中,一些地方将所谓的福利、津补贴发给本单位上级部门的领导干部手中,借“圈子”共享来实现中饱私囊或利益输送。记者调查发现,有地方的公交集团向上级交管部门提供公交卡,用完再续,这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

违规发放福利、越界发放“腐利”等行为,反映的是权力的任性和领导意志的“跑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说,这种行为看似只是打政策“擦边球”,实际上却容易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社会不公等现象,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

正常福利不可无 “腐利”万不能有

近几年来,福利到底能不能发,应该怎么发的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正常福利不可无,‘腐利’万不能有。”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院长任军说,要消除的是“腐败”福利,要规范的是不透明的福利,而符合职工权益的奖励性报酬应受到保障。

专家认为,任何福利都应在制度约束与监督下发放,在制度设计上,要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暗箱操作、钻空子、“玩猫腻”等问题重复出现。

津贴补贴不能这样发:

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制定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要承担行政处分。

津贴补贴

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适用范围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后果真的很严重!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同时,违规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纪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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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窦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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