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 | 全国人大代表的这项权利,大多数人都不知道……
胡风被逮捕,为什么要经人大常委会批准?
1980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复查报告》中有这样的记述:1955年“5月18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将胡风逮捕”。
这次秘密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的请求,依照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批准将胡风逮捕审判的决定。胡风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逮捕他需要经过法定的特别批准程序。
1955年7月16日下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向代表报告了批准逮捕胡风一事。两天后,《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这样,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逮捕胡风的决定的两个月后,向社会公开了这一决定。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有人身免捕权或者叫人身特别保护权,就是在人大会议期间不经过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不经过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我国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的正常运转,是为了使代表不因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诬陷迫害。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同一天,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作了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对有关地方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这里对乡级人大代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同等保护。
1979年7月,通过了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同时,将同意逮捕、审判或者批准拘留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的机关,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修改为人大常委会。另外,取消了乡级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这是1954年以来地方人大代表人身“免捕权”制度的首次变化。
1982年12月修改的宪法和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对1954年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制度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把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逮捕或者审判代表的许可权,由代表大会行使修改为由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这样,既便于操作,又能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二是把“审判”修改为“刑事审判”;三是把对代表执行拘留的“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这是1954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人身“免捕权”制度的第一次修改和细化。
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对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有关地方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的规定作了修改,这样就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制度,与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制度完全一致了起来。
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在上述人大代表人身“免捕权”制度的基础上作了两个方面的补充:第一方面,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应当经该级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第二个方面,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
来源:法制日报、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