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说法 | 拒绝成为下一个“敬汉卿”——从“敬汉卿”案谈“商标抢注”的维权路径与防范技巧

张乃韦 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2022-12-10


日前,B站(哔哩哔哩)UP主(网络主播)敬汉卿在社交平台上的一段吐槽视频被各大官媒争相转载与报导。“我叫敬汉卿,前天我被告知我不能用我的名字了”,视频里这句颇有趣味的话,其背后显现出的“商标抢注”问题更是引人关注与深思。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一些“有心者”打起了“抢注商标”的算盘。那么,如何在“洪流”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自己变成下一位“敬汉卿”呢?今日,普世律师事务所知产权法律事务中心的张乃韦律师应小编邀请,就“商标抢注”中的“预防措施”、“维权途径”等相关问题向各位“支招”。


相关视频截图


律师说法


导语


近日,知名B站up主敬汉卿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以下简称知桥电子)告知商标侵权。敬汉卿以此为主题制作了一个视频并发布,在B站获得1000多万的点击量,引起了社会对商标抢注问题的再次关注。“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以为,若想在应对“商标抢注”时做到“成竹在胸”,就必须弄清楚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01

以他人姓名抢注商标侵犯了什么权利?

关于他人未经许可,将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的问题,既涉及到侵害个人姓名权问题,也可能涉及对相关公众的误导以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问题。

02

抢注商标怎样才算是侵犯了姓名权?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侵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侵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这其中不仅仅包括姓名的文字,也可包括谐音字或拼音。

03

姓名权的保护范围是否仅限于本人真实姓名?能否包括笔名、艺名、化名或角色名称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04

以他人姓名抢注商标的行为,除了以侵害姓名权为由维权,是否还有其他维权渠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包括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姓名中财产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大的优势,即保护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不仅可以保护自然人的本名,还可以保护笔名、艺名等。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名称都可以受到保护。


恶意抢注“敬汉卿”商标的行为不仅使公众误以为标记有“敬汉卿”商标的产品是敬汉卿运营或与敬汉卿具有某种联系,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利用名人姓名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同时,恶意抢注后谋求高价转让商标和解的行为亦破坏了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商标价值的正常实现。

05

哪些措施可以有效预防类似“敬汉卿”案的发生?

首先,对于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可以考虑通过将自身姓名注册为商标的形式,从源头上杜绝被抢注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对于名人姓名维护和商标检索工作,对于他人将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的情形,可以基于以下理由申请该抢注商标无效:


1)基于“侵犯在先权利”的无效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指: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日前已经存在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特定条件下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而“姓名”不仅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


2)基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无效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2)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以“敬汉卿”案发送侵权通知函的主体知桥电子为例,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知桥电子于2017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注册资本仅为20元。根据中国商标网搜索取得的信息,知桥电子申请注册商标有109件,其中申请在第41类教育娱乐的商标有30件,大多为知名博主。结合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知桥电子注册资本极低,大量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与其经营范围无明显关联性,显然缺乏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

06

从事恶意抢注的商标代理机构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商标法》第68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根据目前已在征求意见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结语


近年来,随着名人姓名在商品促销、广告宣传等市场活动中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将名人姓名、译名、别名等抢注为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识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大多数被侵权人在遭遇“恶意抢注”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定程度上纵容对名人姓名进行“恶意抢注”的行为。


“敬汉卿”案为广大企业和群众再次敲响警钟,我们建议有商标注册计划的个体或企业,尽早申请;同时,在遭遇“商标抢注”时,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也提醒利用抢注商标的“碰瓷者”及早收手,以免“偷鸡不成蚀把米”;更提醒“吃瓜群众”,不要抱着看客心理,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本期律师简介

张乃韦

电话:021-52988666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学士。


张乃韦律师熟悉建设工程、企业并购、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并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具有较丰富的谈判经验和合同文本处理技巧。对上述领域涉及的国际公约、法律、惯例和合同文本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


图文 | 普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中心


联系我们

微博:@普世律频道

电话:021-52988666

邮箱:Push@Push-law.com

地址:中国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402室

邮编:200062


点击图片查看往期精彩


图解:上海法院管辖变动梳理清单

七夕夜:法学生的姻缘在哪里?

普世党建 |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走进宝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