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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可“冷静期”?浅谈健身卡“7天冷静期”相关法律问题

秦卓然 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2022-12-10


文 | 秦卓然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导  言

随着健康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追求健康和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也愈加强烈,健身自然而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健身房因其舒适的环境、齐全健材、优质服务、专业指导而备受人们喜爱和推崇,然而,因健身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却屡见不鲜,不少消费者也曾表示在许多健身房中存在着预付费健身卡“退卡难、退费难”的问题。对此,上海市于2020年底发布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下称“示范合同”),示范合同中设置了健身卡“7天冷静期”,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


一、什么是健身卡“7天冷静期”?


示范合同载明:“乙方(即消费者)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据此可见,消费者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的次日起7天内,如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在此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对相关问题有过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7天冷静期”等于“7天任意退”?


最新示范合同的发布和推广使用,无疑给此前消费者因目前市场上健身房过度营销而导致的冲动消费,以及由此引发的“退卡难、退费难”问题带来了福音。但是,不少消费者却认为,新设的“7天冷静期”意味着自己以后与健身房签约可以在7天内任意要求全额退款,这样的理解无疑存在偏差。


根据示范合同相关内容,消费者有权依据“7天冷静期”条款请求健身房全额退款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消费者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2)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时间在签订合同次日起的7天内。由此可见,“7天冷静期”并非“7天试用期”,如果消费者于签订合同后开卡使用会员服务,则即便时限未超过7天,冷静期退费条款亦不再适用。


三、开卡使用后消费者是否“退费无门”?


通过前述内容可见,“7天冷静期”条款的适用有其限制条件,一旦消费者开卡使用,则该条款就不再适用。那么,这样是否就意味着消费者在开卡使用会员服务后,便在任何情况下也都无法再要求健身房退款?


首先,示范合同对于消费者在开卡使用后解除合同的情形约定:“乙方开卡使用后,在会员卡会籍时长内,由于乙方个人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当同意乙方的退卡申请,并根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的退费方案,退还乙方所对应的预付费余额。”根据本条约定,消费者在开卡使用后,如遇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健身房应当同意退卡并与消费者协商退还余额,但消费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其次,健身卡系预付费卡,根据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可知,消费者可以在经营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要求退回预付款。也就是说,是否有权请求退款,关键还是在于健身房有无按约定提供服务。对此,笔者倾向性认为,在如今消费者选择健身房的过程中,健身房的地址、提供的设施、开设的课程、以及提供的教练所具备的相关资质等因素,均系消费者作出选择并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的重要判断标准,如上述因素在消费者开卡使用后发生重大变更,例如(1)健身房地址变更,致使消费者去健身房的路途变得更远,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身积极性;(2)健身房承诺提供的健身设备并未提供或被撤除;(3)健身房承诺开设的课程因各种原因未开课。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等,均很有可能致使消费者签订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健身卡余额。


四、消费者的注意义务


审慎的态度是规避风险的关键。虽然示范合同新设了诸如“7天冷静期”等消费者保护条款,但消费者还是应当注意自我保护、尽到注意义务,以免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01

应当充分注意健身房的现实状况。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的过程中,不应一味听信经营者的承诺,而应当仔细关注健身房的设施配备、课程开设、经营资质、人员配置等重要因素的现实状况,对于自己所应当关注的重要情况“眼见为实”之后,才能够真正对健身房选择的判断标准和根本目的有一定的基本把握。

02

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相信不少消费者在平时都会存在一个“坏习惯”——不看合同。当我们在健身房拿到一份健身服务合同时,由于自信已经看过健身房的基本状况,有了充分的了解,于是对于合同内包括重要条款都只是粗略扫过甚至根本不看,而到了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合同中存在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内容。须知合同是判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合同的内容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在与健身房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特别应当充分关注包括健身卡期限、使用范围、价款支付、退费条款、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的内容。

03

应当在发现问题时注意留存证据。当消费者认为健身房发生问题,应当退款的时候,健身房存在的“问题”是需要消费者证明的,因此,当消费者发现健身房存在应当退款的问题时,就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可能采取的一切方式固定证据,尽可能清晰地体现出问题存在的现实状况,以便维权时能够有凭有据。


五、经营者应注意的问题


示范合同发布后,曾有不少经营者向笔者反应,示范合同的推行将给健身房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和风险。事实上,绝大多数健身房都在认真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新设的冷静期为消费者的“冲动”上了保险,这样的保险将很有可能让健身房原本提供的服务落空。也正因如此,示范合同才将“7天冷静期”的重点放在了“未开卡使用”上,尽管健身房因服务落空而导致的损失也是现实存在的。笔者对健身房经营者在此问题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简要归纳如下:


01

优化经营模式,切实提高核心竞争力

服务水平是消费者对健身房是否心仪的重点,也是健身房长期经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示范合同的发布会上,包括一兆韦德、威尔仕、贝菲特等在内的上海市十五家健身房首批承诺使用示范合同,可见,更强的核心竞争力才是健身房确保稳定的十足“底气”。

02

规范市场行为,避免无效合同与条款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健身服务合同中出现类似“一经开卡,会员费用概不退还”、“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健身房所有”等条款,由于健身服务合同大多是由健身房提前拟定,并对不同消费者重复使用的版本,因此该类合同以及上述条款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又根据第四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健身房经营者应增强员工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意识,在设置相关合同条款时,注意避免出现无效的格式条款,以免发生对自身不利的情况。

03

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履行提示义务

健身房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对于消费者的权利行使以及自我保护等,亦存在一系列的提示义务,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主要条款;在开卡使用时应当提示消费者注意“7天冷静期”不再适用;在健身房(特别是力量训练区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的醒目位置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训练并注意自身安全等。当健身房应当履行提示义务但没有履行时,如就该问题产生纠纷,健身房则存在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结   语

全民健身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幸福生活的基础保障。如何让健身更舒心,消费更放心,售后更安心,期待健身和法律等相关领域人士的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秦卓然 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法、经济法相关,企业改制、股权转让、民事相关、争议解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审判员、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审判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职期间参与审理各类案件,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多项重大、疑难问题,长期从事公司、商事、合同、劳动、公司并购、房地产等法律领域的实务法律工作。在相关领域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处理上述领域方面的各类争议案件,并在企业商事纠纷、劳动关系法律文件制订与审查、法律培训等非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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