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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开展专项行动!违者,查处!曝光!通报!

安徽省十佳新媒体 养心金寨 2023-11-07





关于在全县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整治内容: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超员、逆向行驶、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整治措施:一、查处: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放行;二、曝光: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时曝光;三、通报:对涉及交通违法行为人通报到相关责任单位,强化示范带头作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我县文明有序、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金寨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2023年3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处警告或50元罚款。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罚款。

4、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或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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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编辑:陈子君  审:王涛  终审: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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