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性诉讼 ⑥ | 催眠、电击…用判决告诉你: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
“他把我带进一房间,脱了鞋躺在沙发上,让我放松,闭上眼睛,觉得很安全,没有人打扰,让我想像和男性发生关系的场景。“
“他说,你身体和心理有反应的话,就动一下手指,我动了下左手指,当时他就用电击治疗仪猛戳我的左手臂,我一下被惊倒了,跳了起来,我问他为什么这样,他说要的就是这效果。”【1】
事件经过:
2013 年 8 月,小振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同性恋”“同性恋治疗”等关键词,第一条均显示为“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机构”,由百度推广提供,链接文字写着“专业矫正同性恋”。
2014 年 2 月,小振前往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语飘香)寻求帮助。
“同性恋真的能治好吗?”
“当然啦。”
负责治疗的姜开成向小振介绍了包括催眠、电击、情绪体转移的厌恶治疗。
小振接受记者采访【2】
庭前准备
2013 年,心语飘香宣传“治疗”同性恋的事情被同性恋亲友会连续曝光。同时,LGBT 权益促进会也希望能够联合其他组织一起推动同性恋“去病化”的议题,其中,影响性诉讼是一个重要的步骤,于是,小振决定担任起策略型当事人的角色。
由于是策略型案件,所以前期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庭前准备:
★
收集证据
l 证据问题是赢得诉讼的关键。
l 小振对百度上的搜索信息进行了公证,对治疗的过程进行了录音,还要求心语飘香开具了诊疗收据,并要求在发票上写明“同性恋矫正”。
l 虽然判决书中指出这样的取证“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但并没有影响证据认定。以防万一,小振还是准备了应对策略,他表示录音只是因为担心上当受骗。
决定案由
l “违约”还是“侵权”?
l 从倡导策略上说,选择侵权更有助于在媒体倡导中使社会大众和社群了解倡导者的诉求,并且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有助于对倡导议题的推进,还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心理慰藉。
l 最后,小振将案由确定为侵犯身体权、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
挑选法院
l 选择哪里的法院?
l 如果仅以心语飘香作为被告,那么只能选择在重庆起诉。一来原告、律师和其他支持诉讼的多元性别组织主要在北京,二来北京的法院平均来说可能比重庆法院更为开明。而如果将百度列为第二被告,就可以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l 除此之外,百度被个人起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新闻性。最后,小振选择将百度作为第二被告,在海淀法院起诉。
研讨策略
l 诉讼只需要律师和当事人的参与?
l 本案的一大亮点就是采用召开专家研讨会的方式,邀请更大范围的人员,包括心理行业专业人员,其他熟悉多元性别议题的律师等参与。
l 研讨会上,心理行业的从业人员对本案提出了很多建议。事实证明,这一次研讨对于最后的胜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案件审理
2014 年 3 月 14 日,小振递交了《民事起诉状》。5 月 14 日,法院正式立案。
自 2014年7月31日上午9点半开始,本案在海淀区法院不公开开庭近四个小时。北京同志中心的志愿者们在法院门口焦急地等待,向路人发放传单,并时不时举起“同性恋不需要被治疗”的牌子。
北京同志中心志愿者表演行为艺术进行声援【3】
小振
心语中心承诺一次性付费 3 万元可治好同性恋,并对我进行催眠和电击治疗,使我身体遭受了一定的伤害,没有任何效果。
1990年5月17日,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同性恋移出疾病名册;2001年4月20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删除。“矫正治疗同性恋”属于非法医疗行为。
心语飘香作为广告主,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通过商业推广违规发布虚假广告,使我的自信心和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心语飘香的治疗行为侵犯了我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
咨询、矫正等词汇是行业惯例使用,没有对同性恋群体存在歧视。百度对我们的审查也很严格。
在同性恋群体中,很多人对自己的性取向并不认同,是否需要矫正需尊重本人意见,我中心应原告要求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没有非法治疗和经营行为。
心语飘香
百度
百度推广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仅提供链接,不人为干预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对第三方网站的服务或产品不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法官
首先在姜的资质上存在不实信息,其次因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心语中心承诺可以进行治疗亦属虚假宣传。
心语飘香的行为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对诊疗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并在该中心的网站首页向小振道歉 48 小时。
同性恋是否可以被治疗并未对原告作为具体个体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不支持原告诉请的被告侵犯其一般人格权的主张。
鉴于同性恋是否为精神疾病,能否被治愈等问题尚需普及和被公众认知。百度难以事前认识到该关键词的选取存在不当之处。不支持百度与心语飘香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希望百度公司通过本案的审理,今后在用户选择此类表述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时,应给予更加审慎的注意。
小振手拿一审判决书和插有彩虹旗的正义女神像走出法院【4】
案件评价
百度案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功,也折射出不足之处与值得思考的问题:
l 成功在哪里:
首先,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是本案最成功的地方,为后续的倡导行动奠定了基础,对于广大同性恋、双性恋群体的人身权保障非常重要。
另外,本案对于心理咨询行业、精神卫生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教育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本案法官实际上已经了解原告一方属于策略性诉讼,但法官的判决结果基本完全未受此影响。
l 不足在哪里:
首先,证据方面仍然准备不足。原告没有收集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导致误工费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而且也没有对证据进行编号。
其次,专家研讨会的准备过于匆忙,使得本案没有机会引入专家辅助人。如果能请心理学教授等当庭发表看法,相信会对案件大有裨益。
l 还要思考些什么:
【1】姜开成的资质是法院认定虚假宣传的重要原因。假设姜确实有精神治疗的资质,是否就意味着“专业治疗同性恋”就不属于虚假宣传了呢?毕竟CCMD-3仍然留下了对“自我认同不和谐的同性恋、双性恋”可以实施扭转治疗的尾巴。 |
【2】法院未让百度担责,因为“鉴于同性恋是否为精神疾病,能否被治愈等问题尚需普及和被公众认知。百度难以事前认识到该关键词的选取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在 CCMD-3 修改 13 年后,仍认为这一问题需要普及和被公众认知? |
【3】法院认为的宣传同性恋矫正治疗并非针对原告本人,故没有支持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诉讼请求。 个体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因侵犯所谓的“群体”名誉而导致个人名誉受损的权利保护? 在民法概念中,“群体”利益通常属于“公益”的范畴,而名誉权、一般人格权则属于“私益”的范畴,二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显然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定。因此,作为个体的性与性别少数人士,不能为整个群体提起侵权之诉。 |
判决书主要是紧扣法律问题,涉及多元性别议题的论述较为模糊,既有对多元性别议题的开明表态(“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也有较为保守的一面(百度不承担责任)。
下一期中,我们将继续走进跨性别群体,聊一聊就业歧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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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华时报 . 同性恋者为改变性取向就诊 遭电击治疗起诉诊所 [EB/OL].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811/6478090.shtml. 2018 年 11 月 13 日 .
[2] 京华时报记者王苡萱摄
http://news.sina.com.cn/s/2014-08-11/014030662431.
shtml. 2020年2月29日
[3]公众号“北同文化”:国内首例同性恋者状告扭转治疗案开庭,同志社群表演行为艺术进行声援(2014 年 7 月 31 日推送)
[4]公众号“南方周末”:“同性恋不是病”(2015 年 2 月 8 日推送)
材料来源 (同语出品2019年)
刘明珂《中国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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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杨
校对:窝窝头
排版:实习生白羊
责任主编:C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