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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再提高

2017-10-31 阿克苏市零距离

       10月30日,记者从地区社保局了解到,地区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即将迎来新一轮调整,发放期限比现阶段延长30天至60天,参保女职工在产后将得到更加充分的经济保障。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保障生育家庭母婴健康,地区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将从原来的98天至143天,延长为158天至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还可在此基础上多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现阶段地区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为“补差”发放,即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在单位领取的应发工资总额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补发其差额部分;产假期间在单位领取的应发工资总额高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不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在促进女性劳动力恢复、保障生育家庭母婴健康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生育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让更多生育家庭充分而直接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地区社保局将在未来的五年里将更多的社保惠民政策送到广大参保群众家中。


来源:阿克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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