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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再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增幅为7%,最高每人每月可增加235元,这意味着因工受伤的新疆参保职工将享受更高的工伤保险待遇。


12月2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

此次调整涉及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共计8423人;

其中:1-4级3589人,享受生活护理待遇1327人,供养亲属3507人。


01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5元、198元、186元、18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02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03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2元。



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袁增珠介绍,


伤残津贴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发放,这里所说的增加是在伤残人员原来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比如一级伤残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35元后,增加后,一级伤残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可获伤残津贴3000元以上。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关于“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增幅为7%,略高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比例。


据悉,新疆从2004年至今,已连续13年调整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此次提高后的待遇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差额将予以补足。

来源/天山网

记者/赵敏

编辑/杨洋

主编/池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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